依照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股東應當承擔哪些義務?
作為公司股東,應當根據出資協(xié)議、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相應的義務,這些義務主要包括:
(1)出資義務。這是股東最主要的義務。股東應當根據出資協(xié)議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向公司出資的義務。出資協(xié)議或公司章程約定為出資需一次繳納的,股東應當一次繳納;約定為公司成立后分期繳納的,股東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按時繳納出資。對以實物特別是不動產、設備等和知識產權出資的,股東應當依相關規(guī)定辦理財產的權利轉移手續(xù),使公司取得出資物的合法權利并能有效行使該權利。股東逾期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對于已繳納給公司的出資財產,股東不能抽回。
(2)不得抽回出資。我國《公司法》第36條、第92條以及第201條對此做了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發(fā)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fā)起人未按期召開創(chuàng)立大會或者創(chuàng)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3)填補出資。我國《公司法》第31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4)遵守公司章程。股東是公司章程的主要約束對象,股東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享有權利和程度那義務。遵守公司章程是股東最基本的義務。
(5)參加股東會會議的義務。參加股東會既是股東的權利,同時也是股東的一項義務。股東應當按照公司機構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股東會會議,不能親自參加時可以委托其他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6)不干涉公司正常經營的義務。股東依據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關于股東(大)會的權限以及公司法規(guī)定的股東權利行使權利,應當尊重公司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依據公司章程各自履行自己的職責,不得干涉董事會、經理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不得干涉監(jiān)事會的正常工作。
(7)特定情形下的表決權禁行義務。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被提供擔保的股東或者受被提供擔保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關于該事項的股東(大)會決議的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