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李武平律師案例】某馬拉松賽事合同糾紛案 二維碼
【海南李武平律師案例】某馬拉松賽事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解除合同 違約金 馬拉松 【案情簡介】原被告簽訂合同約定,被告將某馬拉松賽事交給原告整體運營,合同期限為4年。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照約定舉辦了20XX年馬拉松賽事。但是,被告卻違反約定,將下一年的馬拉松賽事交由其他公司運營。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違約,遂產生糾紛。 【審判要旨】原告與被告簽訂的《20XXXX合作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相應的義務。原告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20XXXX合作協(xié)議》,被告沒有異議,故原告此項訴求,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協(xié)議約定,自該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的四屆馬拉松賽,若政府批準均由被告主辦的,則在原告無違約的情況下,被告全部交由原告運營,均參照本協(xié)議的約定執(zhí)行,雙方不再另行簽署《賽事運營服務協(xié)議》。故按照該協(xié)議,若20XX年、20XX年,20XX年、20XX年四屆XXXX馬拉松賽政府批準由被告主辦,則在原告無違約的情況下,被告應當全部交由原告進行運營。被告辯稱原告在運營20XX年XXXX馬拉松賽事中存在違約行為,但其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被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認定原告在運營20XX年XXXX馬拉松賽事中并無違約行為。被告在原告沒有違約的情況下,將20XX年XXXX馬拉松賽事交由他人運營,構成違約,應永擔違約責任。協(xié)議約定,若被告未能依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于合同解除的3日內賠償原告違約金。 【李武平律師說法】 一、關于涉案合同是否應當解除的問題。因本案自XXXX公司20XX年12月起訴至今已經近三年的時間,這期間,XXXX公司無視合同約定,執(zhí)意違約將其主辦的20XX年XXXX馬拉松賽事,交由北京XXXX體育產業(yè)有限公司承辦,因XXXX公司根本違約行為,導致XXXX公司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且20XX年、20XX年XXXX馬拉松比賽,亦因XXXX公司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XXXX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xiàn),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根據(jù)《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規(guī)定,XXXX公司依法有法定解除權,XXXX公司主張解除合同,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應得到支持。 二、關于原告主張支付利潤損失和違約金的問題。 (一)關于利潤損失XX萬元。根據(jù)《20XXXXXX馬拉松賽事運營合作協(xié)議》第四條第2項的約定,XXXX公司未能依合同約定履行義務,XXXX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XXXX公司于合同解除的3日內賠償XXXX公司的馬拉松賽事?lián)p失,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之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法發(fā)[2009]40號)對可得利益損失的主要類型進行了明確,“在當前市場主體違約情形比較突出的情況下,違約行為通常導致可得利益損失。根據(jù)交易的性質、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損失主要分為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和轉售利潤損失等類型”的規(guī)定,本案中,因被告的違約行為,造成原告20XX年XXXX馬拉松賽事經營利潤損失XX萬元。訴訟期間,原告申請鑒定,因鑒定費用過高,原告放棄申請鑒定,造成本案主張賠償損失證據(jù)不足。 (二)關于違約金的問題。根據(jù)《20XX馬拉松賽事運營合作協(xié)議》第四條第2項的約定,因XXXX公司未能依合同約定履行義務,XXXX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于合同解除的3日內賠償XXXX公司馬拉松賽事?lián)p失,并向XXXX公司支付本合同價款20%的違約金,本案合同價款為XXXX萬元,故原告主張被告支付違約金XXX萬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應得到支持。 三、本案中,原告原起訴狀主張繼續(xù)履行合作協(xié)議,后考慮到被告已實際將賽事交給其他公司運營,造成合同履行不能的實際情況,代理律師在重審期間申請變更訴訟請求,主張解除合同,由被告支付給原告違約金,該訴訟請求最終得到法院的支持。 【審理結果】 海南省??谑旋埲A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8)瓊0106民初XXXX號 原告:上海XXXX發(fā)展有限公司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海南XXX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XXXX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告海南XXXX房地產開 發(fā)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X日作出(2018)瓊0106民初XXX號《民事判決書》,原告不服該判決,向XX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XX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 0 XX年XX月XX日作出(2018)瓊01民終XX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該案發(fā)回本院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武平、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 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上海XX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告海南X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簽訂的《20XX馬拉松賽事運營合作協(xié)議》; 二、限被告海南X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XX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XX萬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七條 合同 除后,尚未 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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