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平成功代理某公司實際施工人工程款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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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建筑工程律師】李武平成功代理某公司實際施工人工程款糾紛案

海南省洋浦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浦民初字第5

 原告:海南X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蘇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XXX紙業(yè)有限公司

 原告海南X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XX公司)與被告江蘇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XX公司)、海南XXX紙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紙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 0 1 31 23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廖長榮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韓軍、林琳參加評議的合議庭。后本院應被告江蘇XX公司的申請,決定審判員廖長榮回避,依法另行組成由代理審判員韓軍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劉遠帆、王文麗參加評議的合議庭,分別于2 0 1 412 1日、2 01 452 0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海南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及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江蘇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XX及被告XXX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 0 0863 0日,被告江蘇XX公司與被告XXX紙公司簽訂《XXX車間A標土建工程承包合同》,雙方約定被告XXX紙公司將“XXX車間A標土建工程,發(fā)包給被告江蘇XX公司承建,工期2 7 0天,以2 0 0 842日起至2 0 0 81 22 7日止。2 0 0875,原告與被告江蘇XX公司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雙方約定被告江蘇XX公司將承建的“XXX車間A標土建工程’’交由原告施工,爾后,原告依約以被告江蘇XX公司的名義進場施工。因全球經(jīng)濟衰退,被告XXX紙公司決定將文化紙機項目的投資腳步放慢,2008919,被告江蘇XX公司應被告XXX紙公司要求,通知原告暫停施工,造成原告不能繼續(xù)進行后續(xù)施工。2 0 0951 9日,被告XXX紙公司通知于2 0 0961前復工。因二被告的原因,該合同最后終止。根據(jù)被告江蘇XX公司于2 0 091 23 0日出具的《XXX車間A標土建工程款收付清單》,本工程二被告最終結(jié)算價為1 2,252,304元(不包含工程停工損失賠償費),扣除按合同規(guī)定的總價1 0%(所有工程管理費及所有工程稅金)1,2 2 52 3 0元及已付的7,8 3 3,2 6 9元(其中代扣轉(zhuǎn)付款項1,478,822元,直接支付款項6354,447元),被告江蘇XX公司還欠原告工程款3,1 9 3,8 0 5元,應賠償因工程停工給原告造成的損失5,7 2 2,0 5 0元。原告認為,二被告拖欠工程款已構(gòu)成違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原告有權(quán)向其主張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承擔利息損失及承擔工程停工的違約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給原告工程欠款人民幣3,1 9 3,8 0 5元及該款自2 0 1 0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支付原告工程停工損失賠償款5,7 2 20 5 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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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蘇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吉海南X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人民幣XXXXXXX元及該款的利息(從2 0 1 01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付清日止);

 二、被告海南XXX紙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欠付工程價款人民幣XXXXXXX元范圍內(nèi)就上述款項對原告海南X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擔給付責任。

如果被告江蘇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海南XXX紙業(y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 4,2 1 1元,按原告減少后的訴訟請求數(shù)額收取3 2,3 5 0元,由被告江蘇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韓軍

代理審判員:劉遠帆

代理審判員:王文麗

0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劉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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