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洋浦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浦民初字第1 1 5號
原告海南X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蘇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XX漿紙業(yè)有限公司
原告海南X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江蘇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XX公司)、海南XX漿紙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XX漿紙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
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 01 2年9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江蘇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海南XX漿紙廠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 0 0 8年6月3 0日,被告江蘇XX公司與被告海南XX漿紙廠簽訂《XXXX整理加工車間A標土建工程承包合同》,雙方約定被告海南XX漿紙廠將XXXX整理加工車間A標土建工程發(fā)包給被告江蘇XX公司承建,工期2 7 0天,從2 0 0 8年4月2日起至2 0 0 8年1 2月2 7日止。2 008年7月5日,原告與被告江蘇XX公司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雙方約定被告江蘇XX公司將承建的“XXXX整理加工車間A標土建工程’’交由原告施工,爾后,原告依約以被告江蘇XX公司的名義進場施工。因全球經(jīng)濟衰退,被告海南XX漿紕廠決定將XXXX項目的投資腳步放慢,2 0 0 8年9月1 9日,被告江蘇XX公司應被告海南XX漿紙廠要求,通知原告暫停施工,造成原告不能繼續(xù)進行后續(xù)施工。2 0 09年5月1 9日,被告海南XX漿紙廠通知于2 0 09年6月1日前復工。因兩被告的原因,該合同最后終止。根據(jù)被告江蘇XX公司于2 0 0 9年1 2月3 0日出具的《XXXX整理加工車間A標土建工程款收付清單》,本工程二被告最終結(jié)算價為1 2,2 5 2,3 04元(不包含工程停工損失賠償費),扣除按合同規(guī)定的總價10%(所有工程管理費及所有工程稅金)1,2 2 5,2 3 0元及已付的7,8 3 3,2 6 9元(其中代扣轉(zhuǎn)付款項1,4 7 8,8 2 2元,直接支付款項6,3 5 4,4 4 7元),被告江蘇XX公司還欠原告工程款3,1 9 3,8 0 5元,另外,因工程停工給原告造成的損失5,7 2 2,0 5 0元。原告認為,二被告拖欠工程款已構(gòu)成違約,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原告有權向其主張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承擔利息損失及支付工程停工的違約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兩被告立即支付給原告工程欠款人民幣3 1 9 3 8 0 5元及該款自2 0 09年1 2月3 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支付給原告工程停工損失賠
償款5 7 2 2 0 50元,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評估費用。
被告江蘇XX公司辯稱,原告無施工資質(zhì),其與被告江蘇XX公司經(jīng)辦人XXX簽訂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無效。該合同系XXX未經(jīng)被告江蘇XX公司同意,擅自與原告簽訂的,被告江蘇XX公司無義務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僅有義務按照實際施工成本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江蘇XX公司支付給原告工程款已超過原告的實際施工成本,被告江蘇XX公司無義務再向原告支付任何工程款。即使按照該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被告江蘇XX公司認為收取的管理費也應按照包含甲供材料在內(nèi)的合同結(jié)算總價2 6,5 7 9,5 4 4元的10%收取,而不是原告理解的按照被告江蘇XX公司工程實際結(jié)算價1 2,2 5 2,3 04元的10%收取。因該合同無效,被告江蘇XX公司無義務向原告支付停工損失,原告也不存在停工損失。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
求。
被告海南XX漿紙廠辯稱,被告海南XX漿紙廠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問題,更與原告無合同關系,尚有工程余款2,9 04,8 5 5元未支付,是被告江蘇XX公司未達到合同付款條件。原告不存在停工損失,若存在,原告不得向被告海南XX漿紙廠主張,而被告江蘇XX公司向被告海南XX漿紙廠主張停工損失的訴訟時效已過。只有被告江蘇XX公司開具發(fā)票后被告海南XX漿
紙廠才支付工程余款2,9 0 4,8 5 5元。
經(jīng)審理查明,雙方當事人對以下事實無爭議,且有相關證據(jù)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20 0 8年6月3 0日,被告江蘇XX公司與被告海南XX漿紙廠簽訂《XXXX整理加工車間A標土建工程承包合同》,雙方約定被告海南XX漿紙廠將XXXX整理加工車間A標土建工程發(fā)包給被告江蘇XX公司承建,工期2 7 0天,從2 0 0 8年4月2曰起至2 0 0 8年1 2月2 7日止。工程總金額7 6,4 5 2,0 0 0元,其中被告江蘇XX公司中標金額4 2,0 0 0,0 0 0元,被告海南XX漿紙廠提供鋼材金額3 4,4 5 2,0 0 0元,被告江蘇XX公司應提供被告海南XX漿紙廠供材料的3.3%建筑安裝發(fā)票,稅款由被告海南XX漿紙廠支付。
20 08年7月5日,無施工資質(zhì)的原告與被告江蘇關港公司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雙方約定被告江蘇XX公司將承建的 “XXXX整理加工車間A標土建工程”交由原告施工,被告江蘇XX公司收取工程結(jié)算總價的10%作為管理費及所有工程稅金,由原告負責履行二被告簽訂的合同中被告江蘇XX公司應履行的內(nèi)容,被告江蘇XX公司收到合同工程款扣除10%作為管理費及稅金后應及時撥付給原告。該合同簽訂后,原告以被告江蘇XX公司名義進行施工,期間,因被告海南XX漿紙廠的原因?qū)е略摴こ逃?/span>2 0 0 8年9月1 9日停工。
20 0 9年5月1 9日,被告海南XX漿紙廠通知被告江蘇XX司于2 0 0 9年6月1日復工。2 0 09年6月3日,被告江蘇XX公司向被告海南XX漿紙廠提出申請,要求對已施工工程進行結(jié)算,并一致確認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2 0 0 9年1 2月3 1日,二被告簽訂補充協(xié)議,雙方確定結(jié)算工程總金額2 6,5 7 9,5 4 4元,其中被告江蘇XX公司結(jié)算金額1 2,2 5 2,3 0 4元,被告海南XX漿紙廠提供鋼材金額1 4,3 2 7,2 4 0元。現(xiàn)被告海南XX漿紙廠已支付給被告江蘇XX公司工程款9,3 4 7,4 4 9元,尚有工程款2,9 04,8 5 5元未支付,被告江蘇XX公司已將工程款9,34 7,4 4 9元的3%-般營業(yè)稅發(fā)票出具給被告海南XX漿紙廠。而被告江蘇XX公司已支付給原告工程款7,8 3 3,2 6 9元(其中代扣轉(zhuǎn)付款項l,4 7 8,8 2 2元,直接支付款項6,3 5 4,4 4 7元)。2 0 1 2年6月2 8日,被告海南XX漿紙廠通知被告江蓀XX公司要求盡快結(jié)算余款。原告起訴至本院時,一并申請要求本院對工程停工損失進行鑒定,但原告又于2 0 1 2年9月1 6日以書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要求對該項訴訟請求即賠償停工損失5 7 2 2 05 0元撤回起訴的申請,本院針對原告的申請,已于2 0 1 2年9月1 7日作出( 2012)浦民初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準許原告對該項訴訟請求撤回起訴。
當事人對以下事實有異議,本院予以查明,確認。
關于按工程款12,252,3 04元還是按總金額26,579,5 4 4元來計算被告江蘇XX公司收取工程結(jié)算總價的10%作為管理費及所有工程稅金問題。本院認為,二被告之間當初簽訂合同標的4,2 0 0萬元的10%是4 2 0萬元,而被告江蘇XX公司的稅費在5%以內(nèi),被告海南XX漿紙廠供材料的發(fā)票雖由被告江蘇XX公司出具,但稅款由被告海南XX漿紙廠承擔,且原告與被告江蘇XX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被告江蘇XX公司收到合同工程款扣除10%作為管理費及稅金后應及時撥付給原告,因此,從合同條款和目的來理解均應是由原告實際施工,被告海南XX漿紙廠應實際支付工程款12,252,3 04元的10%是被告江蘇XX公司收取的管理費及所有工程稅金。
本院認為,對于被告海南XX漿廠的XXXX整理加工車間A標土建工程而言,原告是實際施工人,被告海南XX漿廠是業(yè)主(發(fā)包人),無施工資質(zhì)的原告與被告江蘇XX公司是轉(zhuǎn)包關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及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該轉(zhuǎn)包行為無效。該工程現(xiàn)經(jīng)驗收合格并使用,根據(jù)晟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原告要求被告江蘇XX公司按合同約定的計價標準結(jié)算工程價款并扣除10%的管理費后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193,8 0 5元及該款從2 0 0 9年1 2月3 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的訴請,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但利息應從結(jié)算日的第二日即2 0 1 0年1月1日起計算。被告海南XX漿紙廠尚欠被告江蘇XX公司訴爭工程的工程款2,9 04,8 5 5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被告海南XX漿紙廠只在欠付工程價款2,9 04,8 5 5元范圍內(nèi)對原告承擔責任。二被告約定開具稅款發(fā)票后支付工程余款,但納稅不僅是合同義務,更是法定義務,即使被告海南XX漿紙廠向原告支付了工程余款,被告江蘇XX公司仍應納稅開具發(fā)票給被告
海南XX漿紙廠。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二)項、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蘇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 0日內(nèi)向原告海南X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人民幣3,1 9 3,8 0 5元元及該款自2 0 1 0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海南XX漿紙業(yè)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工程款只在欠付工程價款人民幣2,9 0 4,8 5 5元茫圍內(nèi)對原告海南X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擔給付責任。
如果被告江蘇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海南XX漿紙業(y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
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 6 5 8 4元,由被告江蘇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廖長榮
審判員梁海英
審判員謝金玲
書 記 員 段紅志
二零一二年九月一十八日
正凱編輯:Chen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