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與被告就某核電站工程的機械、運輸車輛供應柴油事宜簽訂《油料供應合同》,原告履行合同后,被告以種種理由拒絕支付油料款,原告委托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李武平律師代理起訴到法院維權(quán),法院最終于認定被告拖欠油料款的行為構(gòu)成違約,判決被告支付給原告海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油料款3903022.55元以及違約金100萬元,原告勝訴。
[法院審理結(jié)果]
海口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0)龍民二初字第175號
原告:海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聯(lián)系電話:13907551010。
被告: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海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09年01月10日,被告因承建某某核電站工程建設需要,與原告就工程的機械、運輸車輛供應柴油事宜簽訂《油料供應合同》約定:“一、甲方(被告)承建的某某核電站工程中核二二公司施工工地所有機械的柴油供應,全部由乙方(原告)分擔負責提供,并運送至甲方(被告)施工現(xiàn)場指定的儲油點,且需加入指定機械車輛內(nèi),除乙方(原告)外,甲方(被告)不得要求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油料。二、供油價格根據(jù)市場變化而波動,按當?shù)禺斎盏闹袊静裼蛼炫屏闶蹆r減去0.20元/升進行結(jié)算。由此結(jié)算價格包括所有服務費,如市場價格發(fā)生異常波動,乙方(原告)應及時通知甲方(被告),甲方(被告)在接到通知后乙方(原告)另行協(xié)商決定,如因市場價格波動過大造成乙方(原告)無法繼續(xù)供油,乙方(原告)有權(quán)在15天后終止本合同,期間乙方(原告)承諾保證甲方(被告)油料正常供應。三、結(jié)算方式,乙方(原告)授權(quán)人憑甲方(被告)指定的機械、車輛加油(甲方(被告)授權(quán)人簽字)單據(jù)或憑證進行匯總上報甲方(被告),甲方(被告)在收到結(jié)算單后須第一時間確認,雙方當天核對確認后進行結(jié)算匯總。四、付款方式:經(jīng)雙方約定甲方(被告)油款付款方式以甲方(被告)同中核二二公司結(jié)算工程款付款同步,當乙方(原告)墊付油料費達到600萬元時,甲方(被告)須先行預付計算50%油料款(即人民幣300萬元);中途遇到資金問題另行協(xié)商,甲方(被告)工程結(jié)束30天內(nèi)所有油料款須全部結(jié)清;如乙方(原告)中斷供油超過15天(含),甲方(被告)須在15天(含)內(nèi)給付之前所欠(全部結(jié)清)油料款項。(注:在此合同簽署前,甲方(被告)與海南某物流有限公司及浦江波的一切油款全部轉(zhuǎn)入海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具體以實際單據(jù)為準,甲方(被告)所支付一切油料款項,須以乙方(原告)公司法人提供賬戶信息為準。五、計量方式:按日按次對加油量進行登記造冊,當天匯總上報,雙方確認?!?、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除條款本身已有的責任約定外,還應向守約方知福違約金人民幣壹佰萬元整?!薄?br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照合同約定按時按量給被告供應柴油。但是被告卻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及時給付原告墊付的的油款費給原告,經(jīng)過原告多次要求,2009年10月16日,被告出具《確認書》確認截止到2009年10月15日(不含10月份油料款)共欠原告油料款¥4383069.55元。同時承諾在2009年12月底付清上述油料款,但被告違約沒有履行承諾。2010年1月6日,被告出具《確認書》確認其從2009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欠原告墊付的油料款¥1343549元。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21日止,原告共為被告墊付油料款¥4826618.55元。2010年1月21日,被告出具《確認書》確認從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9日止,原告共為被告墊付油料款¥186404元。上述欠付的油料款共計¥5013022.55元,其中被告于2009年1月6日給付10萬元;同年1月28日給付101萬元,合計支付人民幣111萬元,尚有¥3903022.55元被告違反約定,經(jīng)過原告多次催促均拒絕支付一直拖欠至今。另外,經(jīng)原告到上海市工商部門查詢后得知被告名稱由原來的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為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認為,被告拖欠原告墊付的油料款的行為以構(gòu)成違約,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原告有權(quán)主張被告承擔繼續(xù)履行給付油料款并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0萬元的違約責任。根據(jù)雙方簽訂的《油料供應合同》第八條約定管轄法院,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特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懇請公正裁決為盼!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償還拖欠原告為其墊付的油料款共計人民幣390322.55元及其還清之日止的利息,(自2009年6月1日起暫計至2010年3月31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人民幣8萬元)。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0萬元。以上1—2項共計人民幣4983022.55元。3、本案財產(chǎn)保全費用、訴訟費用、公告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辯稱,1、被告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油料供應合同為無效合同,因為原告不能作為油料供應合同的適格主體,他不是銷售油料的合格主體。已超出了其經(jīng)營范圍,原告只是物流公司,只能承擔運輸和倉儲。2、原告至今沒有向被告開具任何油料的正規(guī)發(fā)票,被告已多次向原告提出要求,要求其提供國家任何的正規(guī)發(fā)票,但原告拒絕履行。所以被告完全可以先行使合同的抗辯權(quán),拒絕支付貨款。3、即便按照油料供應合同,但是付款時間也仍然未成就,按照合同的約定,應該是在甲方工程結(jié)算后30天內(nèi)才結(jié)算相應的款項,該工程至今仍未結(jié)束,所以,還沒有到付款時間。4、關(guān)于原告提出的銀行貸款利息以及違約金,首先,銀行的貸款利息作為原告跟被告兩個企業(yè)之間不存在所謂的銀行貸款利息,企業(yè)之間沒有借貸利息之說,也是違法的,而且付款的時間沒有成就,合同也沒有進行相應的約定,故不存在所謂的銀行貸款利息。關(guān)于違約金,同樣被告認為,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并未成就,而且剛才被告也說了此合同為無效合同,沒有開具相應的發(fā)票,所以說原告違約在先,所以被告不應當支付違約金。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1月10日,被告因承建某某核電站工程建設需要,與原告就工程的機械、運輸車輛供應柴油事宜簽訂《油料供應合同》約定:被告承建的某某核電站工程中核二二公司施工工地所有機械的柴油供應,全部由原告負責提供,并運送至被告施工現(xiàn)場指定的儲油點,且需加入指定機械車輛內(nèi),除原告外,被告不得要求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油料;供油價格根據(jù)市場變化而波動,按當?shù)禺斎盏闹袊静裼蛼炫屏闶蹆r減去0.20元/升進行結(jié)算。此結(jié)算價格包括所有服務費,如市場價格發(fā)生異常波動,原告應及時通知被告,被告在接到通知后原告另行協(xié)商決定。如因市場價格波動過大造成原告無法繼續(xù)供油,原告有權(quán)在15天后終止本合同,期間原告承諾北歐正被告油料正常供應;結(jié)算方式為原告授權(quán)人憑被告指定的機械、車輛加油(被告授權(quán)人簽字)單據(jù)或憑證進行匯總上報被告,被告在收到結(jié)算單后須第一時間確認,雙方當天核對確認后進行結(jié)算匯總;付款方式:經(jīng)雙方約定被告油款付款方式以被告同中核二二公司結(jié)算工程款付款同步,當原告為被告墊付油料款達到600萬元時,被告須先行預付計算50%油料款(即人民幣300萬元);中途遇到資金問題另行協(xié)商,被告工程結(jié)束后30天內(nèi)所有油料款須全部結(jié)清;如原告中斷供油超過15天(含),被告須在15天(含)內(nèi)付給之前(全部結(jié)清)油料款項。注:在此合同簽署前,被告與海南天雨虹物流有限公司及蒲江波的一切油款全部轉(zhuǎn)入海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具體以實際單據(jù)為準,被告所支付一切油料款項,須以原告公司法人提供賬戶信息為準;計量方式:按日按次對加油量進行登記造冊,當天匯總上報,雙方確認;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除條款本身已有的責任約定外,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壹百萬元整。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照合同約定給被告供應柴油。2010年1月6日,被告出具《確認書》,確認一、在2009年10月16日簽訂的確認書中,截止2009年9月30日前被告已欠原告油料款¥4383069.55元(備注:此金額被告承諾在2009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從2009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原告為被告墊付的油料款¥1343549元;三、綜上所述,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被告一共欠原告油料款¥4826618.55元。2010年1月21日,被告出具《確認書》確認從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9日止,原告共為被告墊付油料款¥186404元。上述欠付的油料款共計¥5013022.55元,其中被告于2009年1月6日給付10萬元,同年1月28日給付101萬元,合計支付人民幣111萬元。
另查,被告原名稱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2月18日變更為現(xiàn)名。
上述事實有油料供應合同、確認書2份(2010年1月6日、1月21日)、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2張、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會議決議、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告費用的發(fā)票和庭審筆錄所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油料供應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依約履行。被告答辯稱上述合同無效,無事實、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被告在簽訂《油料供應合同》時的代表人陳海鋒(為被告的股東,占40%股份),雙方的代表在《確認書》均簽名,應確認為有效文書,被告提出質(zhì)疑無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已依合同約定給被告供應柴油,并墊付了油料款,根據(jù)被告出具的《確認書》,至2010年1月19日止,原告共為被告墊付油料款5013022.55元,被告于2009年1月6日、1月28日支付油料款111萬元,尚欠3903022.55元,還應支付違約金100萬元,由于雙方在合同中已約定違約應該承擔支付違約金100萬元的責任,這已是對被告違約的懲罰和對原告的損失的補償,因此不應在承擔利息損失。關(guān)于違約金過高的問題。違約金從性質(zhì)上課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違約金,原、被告是在自愿的基礎上約定違約應承擔支付違約金100萬元的責任,,法律也為禁止當事人訂立懲罰性的違約金,但一般應以未履行的金額為限,原告的此項請求有理應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海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油料款3903022.55元。
二、限被告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海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違約金100萬元。
三、駁回原告海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線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46664元,由被告負擔46024元。原告負擔640元。公告費78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谑兄屑壢嗣穹ㄔ?。
審 判 長 李曉莉
審 判 員 吳育海
人民陪審員 斐振山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黃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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