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并購的四種模式 二維碼
來源:法律快車 一、協(xié)議收購 案例:1995年7月5日北旅股份與日本五十鈴自動車株式會社、日本伊藤忠商事株式會社簽訂合作經(jīng)營協(xié)議,五十鈴和伊藤忠聯(lián)合以協(xié)議方式,一次性購買北旅股份不上市流通的非國有法人股4002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5%。 二、向外資定向增發(fā)B股 案例:1998年,華新水泥以每股2.16元的價格向Holderbank集團的全資子公司"Holchin"B.V.定向增發(fā)B股7700萬股,使后者持股比例超過20%,成為其第二大股東。 目前發(fā)行B股的公司不多,適用范圍有限 三、由合資公司控股上市公司 方式:外資與上市公司組建由外方控股的合資公司,然后由合資公司反向收購上市公司的核心業(yè)務,從而間接控制上市公司。 案例:2001年3月,輪胎橡膠與米其林組建合資公司,合資公司斥資3.2億美元收購輪胎橡膠核心業(yè)務和資產(chǎn),且由米其林控股。由此,米其林公司間接進入我國證券市場。 評價:好處在于外資通過直接投資的方式繞過了收購上市公司股權所要面臨的審批程序,首先控制核心資產(chǎn),伺機直接控股上市公司。 四、收購上市公司母公司 方式:外資通過取得(購買或增資)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的控股權來間接控股上市公司。 案例:2002年3月,香港德富集團有限公司全資收購香港運盛的母公司W(wǎng)INSANBVICo.,Ltd成為運盛實業(yè)的間接控股股東。 評價:這種方式要求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資產(chǎn)簡單,尤其對原股東即為境外公司的情形最為有效。 官方網(wǎng)址: 正凱責任編輯:linagt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