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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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釋義】本條是關于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作出處理決定的程序以及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司法救濟規(guī)定。

  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按以下程序處理:

  1.對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的審查,包括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對專利權無效請求的形式審查,主要是審查無效宣告請求書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格式,請求書中是否說明了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等。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格式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要求請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無效宣告請求視為未提出。對請求書中未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對該請求將不予受理。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收到的無效宣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不得擴大原專利權保護的范圍;專利權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審理。對專利權無效請求的實質審查,是指審查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即審查被請求宣告無效的專利權是否確有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授權條件的情形,包括審查被授予專利權的發(fā)明和實用新型是否符合有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的標準;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是否屬于現有設計;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是否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被授予專利權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否屬于違法、違反社會公德和妨害社會公共利益;被授予專利權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所依賴的遺傳資源的獲取或者利用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等等。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后,應當按照本條的規(guī)定及時進行審查,提高審查工作的效率和質量,以及時處理專利糾紛,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2.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依法審查完畢后,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經審查確認請求宣告無效的理由成立的,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專利權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決定;審查確認請求宣告無效的理由不成立的,應作出維持專利權的決定。

  3.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作出決定后,應及時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應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和公告,使公眾了解。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無效。

  二、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司法救濟程序。即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收到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審查決定通知后,如果對專利復審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于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處理結果與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即如果是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不服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專利權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果是專利權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宣告專利權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決定不服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果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沒有起訴的,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審查決定即發(fā)生效力。

來源: 法律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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