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標的合理使用的制度一、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論基礎 商標專用權作為一種私權,是一種類似于物權的壟斷性權利,具有對世性和排他性的特點。因而商標權與公共利益之間發(fā)生交叉和沖突也是不可避免的。為了使私權與公共利益達到一種“平衡”關系,在保護私權的同時,也必須對其進行必要的限制,而這也正是“商標的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論基礎。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適用范圍 目前商標法理論將商標分成四類:臆造商標、任意商標、暗示商標和敘述商標。這四類商標的顯著性依次遞減。其中敘述商標是指缺乏獨創(chuàng)性,直接敘述商品或服務特點的商標。依照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凡是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敘述商品原貌、特性的標志均不應獲得注冊。但如上述標志由于權利人長期使用并具備了識別性,即該標志獲得了第二含義(Secondary meanings),也視為滿足了商標注冊的要件,此類商標即屬于敘述商標。 根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笨芍^商標合理使用制度,特指那些含有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敘述商品原貌、特性的標志被作為商標注冊,而相關法律對商標專用權進行必要限制,從而使公共利益與商標專用權間達到平衡的制度。也就是說,合理使用制度的適用范圍僅針對敘述商標,而臆造商標、任意商標、暗示商標則不適用于合理使用制度。 三、商標合理使用在實踐中的判斷標準 雖然《商標法實施條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商標合理使用制度,但是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對于如何判斷合理使用行為的問題,還存在著判斷標準不明確,可操作性不強的情況。部分裁決機關仍傾向于保護商標權人的商標專用權,而忽略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合理使用的抗辯理由”。2004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意見的形式發(fā)布了《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其中第十九條規(guī)定:商標合理使用應當具備以下構成要件①使用出于善意;②不是作為商標使用;③使用只是為了說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④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