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知識產權律師網
口碑優(yōu)質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fā)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

 

頒布時間: 2002-05-23  頒布方: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14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fā)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六批)》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14次會議通過。再現予公布,自2002年5月29日起不再適用。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序號          司法解釋名稱            發(fā)文日期、文號         廢止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出國手續(xù)不屬法院工作范圍及有關法律文書轉遞問題的批復  1978年5月24日[78]法民字第12號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代替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郵電部門造成電報稽延、錯誤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  1986年12月30日法(經)復[1986]38號  已被1999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法釋[1999]1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郵電部門稽延糾紛提起訴訟問題的批復》代替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否受理財政支農周轉金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問題的批復1987年8月3日法(研)復[1987]29號   已被199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法復[1993]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否受理財政、扶貧辦等非金融行政機構借款合同糾紛的批復》代替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單位或企業(yè)單位開辦的企業(yè)倒閉后債務由誰承擔的批復  1987年8月29日法(研)復[1987]33號  已被199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法復[1994]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yè)開辦的其他企業(yè)被撤銷或歇業(yè)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代替
5、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強制變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具體規(guī)定》的通知  1987年8月29日法(經)發(fā)[1987]22號  已被1999年12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代替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貨物發(fā)生損失引起運輸合同賠償糾紛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1989年5月30日法(交)復[1989]3號  原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已失效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后人民法院對購銷偽劣假冒商品合同糾紛是否受理的問題的函  1989年5月30日(89)法經函字第15號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代替
8、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民事制裁復議程序幾個問題的函  1990年4月13日(89)民他字第47號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法發(fā)[1992]2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代替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中適用國務院國發(fā)[1990]68號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1年3月16日法(經)發(fā)[1991]10號  情況已變化,實際上已失效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3年11月27日法發(fā)[1993]39號  原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已失效
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依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復函  1994年3月12日法函[1994]10號  已被199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法釋[1998]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代替
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訴訟前扣押船舶的規(guī)定  1994年7月6日法)發(fā)[1994]14號  已被1999年12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代替
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1996年5月16日法復[1996]7號  已被199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法釋[1998]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代替
1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公民在羈押期間內被同監(jiān)室人犯毆打致死公安機關應否承擔責任問題的答復  1998年1月19日(1997)行他字第9號  已被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法釋[2001]2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代替

QQ:957917291                                 聯系電話:13907551010                                 聯系郵箱:zk.lawyer@163.com                                聯系地址:??谑行阌^(qū)丘海大道58號萬花坊K-2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