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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關(guān)于《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guī)則》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頒布時間: 2003-09-28  頒布方: 交通部
【發(fā)布單位】交通部
 【發(fā)布文號】交通部公告第15號
 【發(fā)布日期】2003-09-28
 【生效日期】2003-09-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交通部關(guān)于《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guī)則》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公告第15號)




  國際海事組織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號大會決議通過了一項對《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guī)則》的修正案,根據(jù)該大會決議和《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guī)則公約》第VI條第4款的規(guī)定,該修正案將通過默認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國是《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guī)則公約》的當事國,在上述修正案通過以后,沒有對其內(nèi)容提出過異議。因此,該修正案將對我國具有約束力。
現(xiàn)將該修正案公告,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guī)則》修正案




附件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guī)則》修正案

  1 第3條

  — 第(a)款修正如下:

  (a) “船舶”一詞系指用作或者能夠用作水上運輸工具的各類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地效船和水上飛機。

  — 增加新的第(m)款如下:

  (m) “地效船”一詞系指多式船艇,其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應貼近水面飛行。

  2 第8條

  — 第(a)款修正如下:

  (a) 應根據(jù)本章各條規(guī)定采取避免碰撞的任何行動,如當時環(huán)境許可,應是積極地,并應及早地進行和注意運用良好的船藝。

  3 第18條

  — 增加新的第(f)款如下:

  (f) (i) 地效船在貼近水面起飛、降落和飛行時應寬裕地讓清所有其它船舶并避免妨礙它們的航行;

  (ii) 在水面上操作的地效船應作為動力船舶遵守本章各條。

  4 第23條

  — 增加以下新第(c)款并相應重新編號:

  (c) 除本條第(a)款規(guī)定的號燈外,地效船只有在貼近水面起飛、降落和飛行時才應顯示高密度的環(huán)照紅色閃光燈。

  5. 第31條

  — 第31條修正如下:

  當水上飛機或地效船不可能顯示按本章各條規(guī)定的各種特性或位置的號燈和號型時,則應顯示盡可能近似于這種特性和位置的號燈和號型。

  6. 第33條

  — 第33(a)條修正如下:

  (a) 長度為12米或12米以上的船舶應配備一個號笛,長度為20米或20米以上的船舶,除了號笛以外還應配備一個號鐘,長度為100米或100米以上的船舶,除了號笛和號鐘以外還應配備一個號鑼。號鑼的音調(diào)和聲音不可與號鐘相混淆。號笛、號鐘和號鑼應符合本規(guī)則附錄III所載規(guī)格。號鐘、號鑼或二者均可用與其各自聲音特性相同的其它設備代替,但任何時候都要能以手動鳴放規(guī)定的聲號。

  7. 第35條

  — 增加新的第(i)款并相應重新編號:

  (i) 長度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20米的船舶,不要求鳴放本條第(g)款和第(h)款規(guī)定的聲號。但如不鳴放上述聲號,則應鳴放他種有效的聲號,每次間隔不超過兩分鐘。

  8. 附錄I

  第13節(jié) 高速船

  — 本節(jié)現(xiàn)有條款修正如下:

  (a) 高速船的桅頂燈可置于低于本附錄第2(a)(i)款規(guī)定的相應于船寬的高度上,但由舷燈和桅頂燈形成的等腰三角形的底邊角,在側(cè)視時不應小于27°。

  (b) 長度為50米或50米以上的高速船上,本附錄第2(a)(ii)款所要求的前桅燈和主桅燈之間4.5米的垂向距離可以修改,但此距離應不少于下列公式?jīng)Q定的數(shù)值:

  式中:y為主桅燈高于前桅燈的高度(米)

  a為航行狀況下前桅燈高于水面的高度(米)

  Ψ為航行狀況下的縱傾(度)

  C為桅頂燈的垂向距離(米)

  9. 附錄III

  第1節(jié) 號笛

  — 第(a)款修正如下:

  (a) 頻率和可聽距離

  笛號的基頻應在70-700赫的范圍內(nèi)。笛號的可聽距離應通過其頻率和來確定,這些頻率可包括基頻和(或)一種或多種較高的頻率,并具下文第1(c)款規(guī)定的聲壓級。對于長度為20米或20米以上的船舶,頻率范圍為180-700赫(+/-1%),對于長度為20米以下的船舶,頻率范圍為180-2100赫(+/-1%)。

  — 第(c)款修正如下:

  (c) 笛號的聲強和可聽距離

  船上所裝的號笛,在其最大聲強方向上,距離1米處,在頻率180-700赫(+/-1%)(長度20米或20米以上船舶)或180-2100赫(+/-1%)(長度20米以下船舶)范圍內(nèi)的至少一個1/3倍頻帶中,應具有不小于下表所規(guī)定相應數(shù)值的聲壓級別。

  船舶長度(米) 1/3倍頻帶聲壓級(距離1米,相對于2×10-5N/m2)(分貝) 可聽距離(海里)

  200或200以上 143 2

  75或75以上但小于200 138 1.5

  20或20以上但小于75 130 1

  小于20 120*1 0.5

  115*2

  111*3

  *1 當量測頻率在180-450赫時

  *2 當量測頻率在450-800赫時

  *3 當量測頻率在800-2100赫時

  第2條 號鐘和號鑼

  — 第(b)款修正如下:

  (b) 構(gòu)造

  號鐘和號鑼應用抗蝕材料制成,其設計應能使之發(fā)出清晰的音調(diào)。長度為20米或20米以上的船舶,號鐘口的直徑應不小于300毫米。如可行,建議用一個機動鐘錘,以保證敲力穩(wěn)定,但仍應可能用手操作。鐘錘的質(zhì)量不得小于號鐘質(zhì)量的3%。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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