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關于房地產管理機關能否撤銷錯誤的注銷抵押登記行為問題的批
頒布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管理機關能否撤銷錯誤的注銷抵押登記行為問題的批復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布文號】----------- 【發(fā)布日期】2003-11-17 【生效日期】2003-11-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2003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3次會議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管理機關能否撤銷錯誤的注銷抵押登記行為問題的批復》已于2003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3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3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首長機電設備貿易(香港)有限公司不服柳州市房產局注銷抵押登記、吊銷(1997)柳房他證字第0410號房屋他項權證并要求發(fā)還0410號房屋他項權證上訴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房地產管理機關可以撤銷錯誤的注銷抵押登記行為。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