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海南刑事辯護律師】李武平為何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辯護案 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 2016)粵Olll刑初20XX號 公訴機關(guān)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X 辯護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穗云檢公訴刑訴[ 2016]19X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X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 6年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辛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X及其辯護人李武平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X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何X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X當(dāng)庭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何X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何X如實供述的辯護意見有理,本院予以采納。綜合全案的性質(zhì)、情節(jié)、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決定對被告人何X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何X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朝徒刑X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 5年XX月XX日至2016年X月XX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內(nèi)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何X的違法所得XXXXX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繳獲的作案工具筆記本電腦等物(詳見扣押清單),予以沒收。(由廣州市公安局白云區(qū)分局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審判長易細姣
人民陪審員陳秀娥
人民陪審員劉桂英
二O一六年 九 月 六 日 書 記 員 尤曉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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