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fā)布毒品犯罪及吸毒誘發(fā)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劉子陽
案例1
唐小平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
——跨國毒品犯罪,數量特別巨大,且系累犯,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小平,男,漢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農民。1992年6月18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1月26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2010年11月22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4月1日刑滿釋放。
2012年11月中旬,被告人唐小平到緬甸聯邦邦康市向尼果(已被緬甸司法機關判刑)購買200萬顆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尼果聯系彭勇(另案處理,已判刑)將該批毒品走私入境,后彭勇與唐家莊(另案處理,已判刑)將二人向尼果購買的75萬顆甲基苯丙胺片劑與唐小平所購毒品一起藏在改裝的重型貨車車廂夾層內進行運輸。同年12月2日,公安人員在云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孟連縣)一公路上截停上述貨車,從車廂夾層內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共計256.74千克,并將唐家莊抓獲。
2012年12月,被告人唐小平與劉進新、王鐵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商議共同販賣毒品,約定由唐小平向尼果聯系購買毒品,劉進新、王鐵成出資并聯系運輸工具。后劉進新將150萬元轉入唐小平賬戶用于支付跨境運輸費用,王鐵成在劉進新的安排下將大筆現金送至孟連縣一賓館,交給唐小平的親戚雷某某。在唐小平的聯系下,尼果指使他人將毒品從緬甸聯邦邦康市運至孟連縣,劉進新安排他人接取毒品后藏匿于一廢品收購站內。2013年1月15日,公安人員從雷某某所住賓館房間內查獲現金448.16萬元,并于次日在上述廢品收購站和一處簡易房內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共計96.45千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小平伙同他人走私、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片劑,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唐小平出境聯系購買毒品,并組織、指揮他人支付毒資、接取毒品,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和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唐小平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其曾多次因犯罪被判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罪,系累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唐小平判處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唐小平已于2016年6月17日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走私毒品屬于源頭性毒品犯罪,境外毒品被走私入境后,經犯罪分子層層轉賣、運輸,擴散至廣大內地城市和吸食消費環(huán)節(jié),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敖鹑恰本挶钡貐^(qū)是國內消費市場上甲基苯丙胺片劑的主要來源。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將甲基苯丙胺片劑從緬北地區(qū)走私入境的跨國毒品犯罪。該案參與人員、犯罪環(huán)節(jié)眾多,涉案毒品數量、毒資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唐小平兩次以販賣為目的走私毒品入境,其直接聯系境外人員購買毒品,利用或糾集他人運輸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罪責最為突出,且有盜竊、故意傷害、搶劫等多次犯罪前科。人民法院根據唐小平的毒品犯罪數量、情節(jié)、危害后果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綜合考慮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對其判處死刑,體現了依法嚴懲走私毒品犯罪的一貫立場。
案例2
洪海沿制造毒品案
——制造毒品數量巨大,并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洪海沿,男,漢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農民。
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洪海沿在其位于廣東省陸豐市甲西鎮(zhèn)西山一村的舊屋內,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將制造出的部分毒品藏匿于其在該村的住宅和所經營的“偉發(fā)商場”內。2013年5月23日,公安人員抓獲洪海沿時,當場從其舊屋、住宅和“偉發(fā)商場”內查獲甲基苯丙胺共計860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共計45.51千克及化學品、制毒工具一批。同時,從洪海沿住宅和“偉發(fā)商場”內查獲手槍3支、獵槍1支、制式手槍彈46發(fā)及其他子彈84發(fā)。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洪海沿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制造毒品罪;洪海沿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子彈,其行為又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洪海沿制造毒品數量巨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對洪海沿所犯數罪,應依法并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洪海沿判處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洪海沿已于2015年11月24日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以甲基苯丙胺為代表的合成毒品在我國濫用人數的不斷增長,制造合成毒品犯罪呈加劇之勢,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案件。被告人洪海沿伙同他人在自家舊屋內制造甲基苯丙胺,數量達8 000余克,其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情節(jié)嚴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人民法院根據其犯罪事實、情節(jié),依法對其判處死刑,體現了對制造合成毒品這類源頭性毒品犯罪的嚴厲懲治,充分發(fā)揮了刑罰的威懾作用。
案例3
舒余坤販賣毒品案
——假釋考驗期內大量販賣毒品,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舒余坤,男,漢族,1973年5月14日出生,農民。2000年4月17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2011年10月12日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14年9月4日。
2014年2月22日,被告人舒余坤在云南省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倘甸鎮(zhèn)的租住房內,向從貴州省貴陽市來向其購買海洛因的楊平、羅太會(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販賣毒品。其中,楊平出資購買600克海洛因,羅太會出資購買400克海洛因,舒余坤還委托二人將200克海洛因運回貴陽市代其販賣。2月23日,楊平、羅太會攜帶海洛因返回貴陽市,于當日19時30分許在貴陽市云巖區(qū)金關收費站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羅太會的提包中查獲1194克海洛因。2月28日,公安人員在云南省昆明市倘甸工業(yè)園區(qū)馮家村將舒余坤抓獲,當場從其家中查獲1050.4克海洛因。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舒余坤販賣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舒余坤販賣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舒余坤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并應撤銷假釋,與前罪沒有執(zhí)行完畢的刑罰并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舒余坤判處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舒余坤已于2016年6月21日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當前,毒品犯罪中累犯、再犯的比例較高,部分毒品犯罪分子在假釋或者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期間又實施毒品犯罪,反映出較深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歷來是毒品犯罪的重點懲治對象。本案就是一起毒品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又大量販賣毒品,被依法判處死刑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舒余坤系毒品上線,其掌握毒品來源,大量持毒待售,對促成毒品交易起到更大的作用。在抓獲舒余坤的同時,另從其住處查獲待售的1000余克海洛因,應依法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舒余坤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前后兩罪均系販賣毒品罪,且前罪被判處重刑,反映其不思悔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人民法院對舒余坤判處并核準死刑,體現了對罪行極其嚴重毒品犯罪分子的依法嚴懲。
案例4
陳萬壽故意殺人案
——吸毒致幻后殺死無辜幼兒,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萬壽,男,漢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陳萬壽常年吸毒,曾被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后復吸毒品。2013年9月20日12時許,陳萬壽在廣東省湛江市麻章區(qū)太平鎮(zhèn)嶺頭村家中吸毒產生幻覺后,持菜刀闖入鄰居陳某甲住宅,挾持陳某甲之子陳某乙(被害人,歿年3歲),威脅在一旁勸阻的群眾。公安人員接警后趕到現場,陳萬壽將陳某乙挾持至院內,不顧眾人勸解,持菜刀砍切陳某乙頸部一刀,致其當場死亡。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萬壽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陳萬壽吸毒產生幻覺后,行兇殺害年僅3歲的幼兒,犯罪手段殘忍,情節(jié)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陳萬壽判處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罪犯陳萬壽已于2016年1月22日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毒品具有中樞神經興奮、抑制或者致幻作用,會使吸毒者出現興奮、狂躁、抑郁,甚至被害妄想、幻視幻聽等癥狀,進而導致其自傷自殘或實施暴力犯罪。近年來,因吸毒誘發(fā)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暴力犯罪頻發(fā),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有的案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本案就是一起因吸毒誘發(fā)的故意殺人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陳萬壽與被害人是鄰居,兩家平日關系尚好。陳萬壽長期吸毒,曾被強制隔離戒毒,后又復吸,且此前曾有過吸毒致幻現象。陳萬壽作案前一小時左右吸食毒品,隨后產生幻覺,持菜刀闖入鄰居家中挾持年僅3歲的被害人陳某乙,并不顧到場公安人員和群眾的勸阻,將陳某乙殘忍殺害。該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對吸毒者本人、家庭乃至社會的嚴重危害。廣大群眾尤其是青少年應當切實提高識毒、防毒、拒毒的意識和能力,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案例5
孫靜販賣毒品案
——通過網絡販賣毒品,并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嚴懲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孫靜,女,漢族,1993年6月9日出生,無業(yè)。
被告人孫靜系吸毒人員。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孫靜購得甲基苯丙胺后,以其創(chuàng)建的百度貼吧“三媽很強大”及QQ群“當岔道已成往事”“一口濃煙吐出美好明天”等為載體聯系毒品買家,在網上約定交易細節(jié)后,將毒品藏在玩具兔子內通過快遞寄給買家。孫靜多次從在網上認識的杜仲偉(另案處理,已判刑)處購買甲基苯丙胺共計1000余克,從黃輝、周麗瑤(均另案處理,已判刑)處購買甲基苯丙胺110克,通過網絡將購得的毒品販賣給北京、遼寧、山東、江蘇等20余個省份的吸毒人員,發(fā)送快遞共計200余件,獲毒贓55萬余元。
2014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孫靜在明知劉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況下,仍指使劉為其發(fā)送裝有甲基苯丙胺的快遞,并指使劉協(xié)助其對QQ群“當岔道已成往事”進行管理。同年3月6日,孫靜前往湖南省郴州市欲向黃輝、周麗瑤購買毒品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查獲其購毒款3.46萬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靜伙同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孫靜販賣毒品數量大,且多次、向多人販賣,犯罪情節(jié)惡劣,社會危害大,應依法懲處。孫靜出資購買毒品,積極聯系買家,直接交寄毒品,并指使他人參與販賣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孫靜利用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孫靜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7月26日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隨著信息網絡的普及,網絡涉毒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勢,主要表現為利用網絡販賣毒品、買賣制毒物品、傳播制毒技術和組織他人吸毒等。本案就是一起利用互聯網販賣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孫靜創(chuàng)建百度貼吧、QQ群用于聯系毒品買家,涉毒網絡群組人數眾多;在短短數月內,其發(fā)送涉毒快遞200余件,販賣對象覆蓋20余個省份的吸毒人員,反映出網絡毒品犯罪影響范圍廣、不受地域限制、社會危害大的現實特點。同時,孫靜雖有吸毒行為,但其短期內大量購入毒品,主要是為了販賣,人民法院按照其購買的毒品數量認定其販賣毒品數量,僅在量刑時對其吸食毒品的情節(jié)予以酌情考慮,體現了對此類犯罪的依法從嚴懲處。當前,互聯網是廣大群眾尤其是青少年獲取外界信息的重要渠道,利用互聯網實施的毒品犯罪較傳統(tǒng)犯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影響力,對于網絡涉毒犯罪應保持高壓態(tài)勢,堅決遏制毒品通過網絡渠道蔓延。
案例6
莫進友販賣毒品案
——武裝掩護毒品犯罪,依法嚴懲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莫進友,男,漢族,1992年12月9日出生,農民。
2015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莫進友在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東興市東興鎮(zhèn)凱迪陽光假日酒店,將1小包氯胺酮販賣給吸毒人員王某某。二人交易結束后被公安人員發(fā)現,王某某被當場抓獲,公安人員從其身上查獲2.48克氯胺酮。莫進友在逃跑過程中持隨身攜帶的手槍朝公安人員追來的方向射擊,后將攜帶的5.23克甲基苯丙胺、0.79克氯胺酮丟棄于路邊綠化帶內。莫進友逃至一交叉路口欲攔車逃跑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其身上查獲手槍1支、子彈3發(fā)。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東興市人民法院一審,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莫進友販賣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莫進友在實施販賣毒品犯罪的過程中,隨身攜帶槍支,并向公安人員開槍射擊,其行為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武裝掩護販賣毒品,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莫進友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萬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12月4日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毒品犯罪分子在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的過程中,為掩護犯罪而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案件屢有發(fā)生。特別是在廣西、云南等邊境地區(qū),“槍毒合流”案件呈上升趨勢。武裝掩護毒品犯罪,不僅大大增加了執(zhí)法機關查緝毒品犯罪的風險,也對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并反映出犯罪分子較深的主觀惡性和較大的人身危險性。因此,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犯罪分子具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情節(jié)的,無論毒品數量多少,均應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販毒人員攜帶槍支、彈藥掩護毒品犯罪的案件。被告人莫進友販賣少量毒品,卻在實施毒品交易時隨身攜帶槍支、彈藥,并向追趕的公安人員開槍射擊,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仍應認定為武裝掩護販賣毒品。人民法院根據其犯罪事實、情節(jié),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部分個人財產,體現了對武裝掩護型毒品犯罪的依法嚴懲。
案例7
林坤武販賣毒品案
——多次零包販賣毒品,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嚴懲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坤武,男,漢族,1968年7月8日出生,無業(yè)。2009年1月5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2011年1月28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2年11月7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3年7月3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林坤武在福建省東山縣銅陵鎮(zhèn)家中多次向吸毒人員販賣海洛因共計0.7克。其中,2014年11月12日、27日,林坤武在家中兩次向吸毒人員洪某販賣海洛因,每次0.1克;同月13日、27日,林坤武在家中兩次向吸毒人員陳某某販賣海洛因,每次0.1克;同月25日、26日、27日,林坤武在家中三次向吸毒人員何某某販賣海洛因,每次0.1克。同月27日,公安人員在林坤武家中將其抓獲,并當場從客廳查獲0.7克海洛因。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福建省東山縣人民法院一審,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坤武販賣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林坤武多次并向多人販賣毒品,犯罪情節(jié)嚴重,且其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販賣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林坤武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10月29日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受毒品消費市場持續(xù)膨脹影響,涉案毒品數量在10克以下的零包販毒案件增長迅速,且此類案件在販賣毒品案件乃至全部毒品犯罪案件中均占有較高比例。零包販毒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環(huán)節(jié),直接導致毒品進入吸食、消費領域,社會危害不容忽視。因此,嚴厲打擊零包販毒犯罪,是有效遏制毒品問題蔓延和毒品犯罪增長的重要手段。本案中,被告人林坤武每次販賣海洛因僅0.1克,共販賣海洛因1.4克,雖然數量較少,但其多次并向多名吸毒人員販賣毒品,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其犯罪行為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林坤武有三次犯罪前科,且兩次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仍不思悔改,又販賣毒品,主觀惡性較深。人民法院根據其犯罪事實,及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的情節(jié),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對其從重判處刑罰,較好地貫徹了嚴厲打擊末端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案例8
高鋒容留他人吸毒案
——娛樂場所管理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依法嚴懲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鋒,男,漢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東方星會所經理。
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高鋒應聘到珠海市香洲區(qū)南灣南路4017號東方星會所任經理,負責會所的經營、訂房等全面工作。同年12月1日零時許,高鋒在明知有客人要在該會所內吸毒的情況下,仍然將兩個房間提供給客人娛樂消費。當日3時許,公安人員在該會所的兩個房間內查獲55名吸毒人員。當日16時許,高鋒被抓獲歸案。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一審,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鋒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高鋒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高鋒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6月26日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增長迅速。其中,一些娛樂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為招攬生意而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時有發(fā)生。本案就是一起娛樂場所管理者容留多人吸毒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高鋒作為涉案娛樂場所的管理者,明知有顧客要在其會所包房內吸食毒品,但其為了增加營業(yè)收入,仍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的場所,且一次性容留55人吸毒,犯罪情節(jié)惡劣。人民法院根據其犯罪性質、情節(jié)、后果,依法對其從嚴刑罰。該案例告誡娛樂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認真遵守國家禁毒法律法規(guī),嚴格落實禁毒防范措施,預防毒品違法犯罪在本場所內發(fā)生,發(fā)現娛樂場所內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決不能為了招攬生意或者礙于情面而容留他人吸毒。禁絕毒品,人人有責,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更應提高防毒拒毒的責任意識。
案例9
李貴松等搶劫案
——為獲取毒資共謀搶劫,并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嚴懲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貴松,男,漢族,1990年9月17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王洪,男,漢族,1990年10月5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李貴松系吸毒人員,無正當收入來源。為謀錢財,李貴松伙同被告人王洪指使女性未成年人楊某某、丁某某等人,以招嫖名義將嫖娼人員誘騙至隱蔽處實施搶劫。2015年5月31日晚,楊某某、丁某某在云南省大理市一公園內招嫖,后丁某某將被害人張某某帶至該市下關鎮(zhèn)一小區(qū)單元樓入口處。丁某某打電話聯系李貴松,李貴松、王洪等人趕到后,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張某某現金1500余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貴松、王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在共同犯罪中,李貴松、王洪共謀搶劫,糾集未成年人參與作案,并積極實施搶劫行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對二人均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李貴松、王洪均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裁判已于2016年4月19日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吸食毒品花費巨大,且戒斷難度大、復吸比例較高。一旦沾染毒品,即如同踏上一條“不歸路”,一些吸毒人員因此傾家蕩產、家庭破裂,也有一些吸毒人員為獲取購毒資金不惜以身試法、鋌而走險。近年來,無收入來源的吸毒人員為獲取毒資,實施搶劫、盜竊等侵財性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趨勢。本案中,被告人李貴松系吸毒人員,其為籌集毒資及生活費用,與他人共謀以色誘的方式實施搶劫,并利用女性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未成年人楊某某系農村外出務工人員,認識李貴松后受到李的誘惑、哄騙開始吸毒,又在李的指使下參與搶劫,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抵制誘惑、分辨是非的能力不強,容易受到身邊不良因素的影響而沾染惡習。楊某某的經歷充分說明毒品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危害,為廣大未成年人及家長敲響了警鐘。希望廣大群眾尤其是青少年能夠深刻認識本案例的警示作用,自覺遠離毒品、抵制毒品危害。
案例10
陳學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吸毒后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投案自首,依法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學建,男,漢族,1984年2月29日出生,個體經營戶。
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陳學建駕車途中,在一高速公路服務區(qū)停車吸食毒品。當日23時許,陳學建駕車行至上海市曲陽路、中山北二路時,遇公安人員設卡例行檢查。陳學建拒不接受檢查,強行駕車闖卡逃逸,公安人員遂駕駛警車對其進行追截。陳學建駕車連續(xù)闖紅燈、在非機動車道逆向快速行駛、碰撞道路隔離欄,并剮倒一名行人,在逃至廣靈二路近廣紀路口時被追截的警車碰撞仍不停車,在撞碎一面包房玻璃墻后棄車逃跑。次日,陳學建向公安機關投案。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學建吸食毒品后駕車違章行駛,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陳學建作案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陳學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 9月18日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吸食毒品嚴重危害吸毒人員身心健康。一些毒品因具有興奮、致幻作用,吸食后會對吸毒人員的駕駛能力產生影響,使其出現感知錯位、注意力無法集中、幻視幻聽等癥狀。因此,吸毒后駕駛機動車,極易因駕駛行為失控而肇事肇禍。此類案件近年來已多次發(fā)生。本案就是一起吸毒后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陳學建吸食毒品后駕車進入上海市區(qū),遇檢查而強行闖卡、連續(xù)違章,并撞擊公共設施、刮蹭行人、毀壞他人財物,其行為嚴重影響交通安全,并對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權益造成了損害。人民法院依法認定陳學建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鑒于其有自首情節(jié)而對其從輕處罰,較好地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