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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凱法律顧問律師講堂】征地拆遷法律講堂之(八)--以案釋法(村干部遠離征地拆遷腐敗犯罪警示)

 
文章附圖














2013年以來,全國各地查處的基層干部涉農腐敗案件不勝枚舉,其中不乏涉案金額超千萬元的案件。這些案件大多涉及征地拆遷補償、新農村建設、涉農惠農資金、貪污挪用救災救濟款等領域。作為村干部,應遠離征地拆遷腐敗犯罪,警鐘長鳴。

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連續(xù)第12次聚焦“三農”并首次提出“堅決查處發(fā)生在農民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體現出中央對農村基層腐敗問題的高度重視。

這是一起典型的村干部利用職務犯罪案例。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yè)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對職務的管理職能,依照刑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的總稱。根據《刑法》九十三條第二款及關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解釋的規(guī)定,村干部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也可以成為職務犯罪的主體。

農村干部利用職務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法制觀念淡薄。一些村干部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并不完全知曉,在處理公務問題時,以情代法,本來是出于好心為公辦事,卻觸犯了法律。權力過分集中,財務管理混亂。有的村主要干部為了掌握財務大權,刻意削弱會計的職責,按照財務制度要求應由會計處理的財務工作,會計卻不能做,或根本就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有的村會計甚至違背自己的意志幫助村主要領導干部弄虛作假,成為村主要干部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幫手。本案中的甲某就是因為法制觀念淡薄,擅自挪用村里的土地補償款給他人使用并收受好處,直到案發(fā)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而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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