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凱法律顧問律師講堂】納稅人的法律救濟權![]() 【正凱法律顧問律師講堂】納稅人的法律救濟權 (海口市國稅局稅務學堂講稿) 主講人:李武平 主任律師 納稅人的法律救濟權 序言 《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和新浪新聞中心聯(lián)合調查顯示:83.4%的人感覺作為納稅人“虧”,只履行義務沒行使權利;39.0%的納稅人很焦慮,表示很想行使監(jiān)督權利,但不知道怎么辦;12.3%的受訪者對納稅人的權益比較了解,其余87.7%的人則處于“完全不知道”和“知道一點點”的狀態(tài);80%的人從來沒行使過納稅人的任何一項權益。 稅收征納程序中納稅人擁有哪些權利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的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納稅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14項:(1)知情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2)保密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3)稅收監(jiān)督權。(4)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5)申請延期申報權(6)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7)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8)依法享受稅收優(yōu)惠權。(9)委托稅務代理權。(10)陳述與申辯權。(11)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12)稅收法律救濟權。(13)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14)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我作為一名執(zhí)業(yè)18年的律師,下面我用有限的知識及實踐中碰到的案例與大家探討和介紹納稅人在遭遇稅務行政處罰時如何運用14項權利中的“稅收法律救濟權”。 首先,通過以下兩個我在實踐中碰到的真實案例,向大家介紹納稅人在受到“稅務行政處罰”時了解 “稅收法律救濟權”的重要性、必要性。 [案例一] “垃圾大王”因稅務問題,精神崩潰案 [案例二] 青年老板因稅務問題,險身陷牢獄案 下面開始向大家介紹“稅務行政處罰”。 一、什么是稅務行政處罰?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定義 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以及其他與稅務行政處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各類罰款以及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都屬于稅務行政處罰的范圍。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 (一)警告; ? (二)罰款; ?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四)責令停產停業(yè); ?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 ? (六)行政拘留; ?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權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其他稅務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序分類 1、簡易程序 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 以下罰款適用的程序,也稱“當場處罰”。 2、一般程序?! ?/span> 一)稅務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時,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二)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在收到稅務行政處罰告知事項之日起3日內向稅務機關陳述、申辯,進行陳述、申辯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采取口頭形式進行陳述、申辯的,稅務機關可以記錄。當事人對《聽取陳述申辯筆錄》審核無誤后應簽字或者蓋章。 三)稅務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稅務機關不能因當事人的陳述或申辯而加重處罰。 四)在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并復核后,或當事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權后,稅務機關應當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當事人簽收。 五)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按照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稅務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3、聽證程序 稅務機關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適用聽證程序,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 稅務機關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時,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 1、到銀行繳納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作出罰款決定的稅務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按照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指定的銀行可以是當事人的開戶銀行,也可以是稅務機關指定的銀行。 2、當場收繳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經當事人申請當場繳納的。 執(zhí)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3、法律責任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guī)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三、下面開始向大家介紹“納稅人的法律救濟權”。 (一)什么是稅收法律救濟權 納稅人的稅收法律救濟權,即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依法享有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稅收法律救濟途徑包括: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稅務行政賠償。 (二)稅務行政復議 一)概述 為了防止和糾正稅務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jiān)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做出行政復議決定。 二)復議范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 ?。?)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三)復議管轄 對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省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四)申請人 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認為地方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 五)被申請人 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 六)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 (1)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里的行政復議屬于前置程序)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fā)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除征稅行為以外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這里的行政復議屬于可選擇) 七)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稅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文書 (2)代理人參加復議活動,必須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遞交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八)復議申請的處理 (1)不予受理 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復議申請,稅務機關必須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制作《不予受理復議裁決書》,書面告知理由和訴權,送達申請人。 (2)受理 對符合法律條件的復議申請,稅務機關必須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制作《受理復議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受理復議。 九)撤回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十)行政復議決定作出 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十一)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 (1)維持決定; (2)限期履行決定; ?。?)撤銷、變更或確認的決定; (4)責令賠償的決定。 十二)復議決定的效力 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案例分析 (1)案例一: 正在行政復議的案件不能向法院起訴 2002年5月20日,個體工商戶王某因銷售商品向客戶開具收據而被當地縣國稅局處以1000元的罰款。王某不服,遂向市級國稅局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市國稅局于2002年5月24日受理了王某的行政復議申請,但至2002年7月15日尚未作出復議決定。王某聽說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便于2002年7月16日向區(qū)人民法院提起了稅務行政訴訟,區(qū)法院在得知王某已向市國稅局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情況后,決定不予受理。王某為此感到不解,認為法院有意袒護國稅局。因此來信詢問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確? 【案件點評】 從上述案例情況來看,我們可以看出王某對有關行政復議的某些法定程序不明確。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上述規(guī)定,王某對稅務機關的罰款決定不服,既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上述案例中,王某選擇了前者。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申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訴。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和《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國稅發(fā)[1999]177號)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在復議機關未作出延長復議期限通知時,一般的復議期限應該為從受理復議申請當日起的60天內。 所以,按照上述的法定的程序,王某應等待市國稅局作出復議決定,若對復議決定不服,或者復議期滿市國稅局未作出復議決定時(7月24日之后),依據《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規(guī)定,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或復議期滿后15日內,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上述案例中區(qū)法院在得知王某已向市國稅局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情況后,決定不予受理的決定是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所規(guī)定的法定程序的,并不存在偏袒國稅局的情況。 四、稅務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訴訟定義 稅務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其目的是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稅務行政案件,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jiān)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二)受理范圍 稅務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對稅務機關的哪些行為擁有司法審查權。換言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稅務機關的哪些行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稅務行政訴訟。在實際生活中,稅務行政爭議種類多、涉及面廣,不可能也沒有必要都訴諸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界定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便于明確人民法院、稅務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間在解決稅務行政爭議方面的分工和權限。 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除受《行政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的限制外,也受《征管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調整和制約。具體說來,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與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基本一致,具體范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一是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二是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作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征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者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一是罰款;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稅權;四是收繳發(fā)票和暫停供應發(fā)票。 (4)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6)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二是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稅款。 (7)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fā)稅務登記證和發(fā)售發(fā)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fā)、發(fā)售或者不予答復的行為。 (8)稅務機關的復議行為:一是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二是期限屆滿,稅務機關不予答復。 特別指出的是,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三)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 稅務行政訴訟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稅務案件的職權分工?!缎姓V訟法》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三條詳細具體地規(guī)定了行政訴訟管轄的各類和內容。這對稅務行政訴訟當然也是適用的。 具體來講,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稅務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般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中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分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兩種。 1.一般地域管轄。指按照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所在地來確定管轄法院。凡是未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或者經過復議,復議裁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均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指根據特殊行政法律關系或特殊行政法律關系所指的對象來確定管轄法院。稅務行政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轄主要是指:經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原告選擇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任何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3)裁定管轄 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轄,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及管轄權的轉移三種情況。 1.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將已經受理的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移送管轄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移送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該案件;二是移送法院發(fā)現自己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三是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須對該案件確有管轄權。 2.指定管轄。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下一級人民法院管轄某一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對行政訴訟的管轄權的,由其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日協(xié)商不成的,由它們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管轄權的轉移。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四)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依法予以保護的訴訟行為。起訴,是法律賦予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用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和手段。在稅務行政訴訟等行政訴訟中,起訴權是單向性的權利,稅務機關不享有起訴權,只有應訴權,即稅務機關只能作為被告;與民事訴訟不同,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不能反訴。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管理相對人在提起稅務行政訴訟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稅務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法律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提起稅務行政訴訟,還必須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經的程序。根據《征管法》第八十八條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提起訴訟,必須先經過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和起訴期限,致使當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 (五)案例分析 [案例一] 原告:葉家明。 被告:河南省新鄉(xiāng)市新華區(qū)國家稅務局(下稱新華區(qū)國稅局)。 法定代表人:張文平,局長 自1998年7月1日起,新華區(qū)國稅局對在新鄉(xiāng)市金利來購物中心經營的尚未建立帳簿的個體工商戶(包括葉家明)由實施“定期定額”的稅款征收方式改為實施“自行申報,內部評估”的稅款征收方式。2000年3月和4月,金利來購物中心的一些個體工商戶(包括葉家明)未按新華區(qū)國稅局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繳納2000年2月和3月稅款,在新華區(qū)國稅局先后送達《限期改正通知書》、《催繳稅款通知書》后,葉家明向被告申報繳納了所屬稅款,新華區(qū)國稅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從其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葉家明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加收了滯納金。2000年3月至4月,新華區(qū)國稅局按照河南省國稅局[1998]137號文的有關規(guī)定,對葉家明所屬稅款的申報繳納進行核定,發(fā)現葉家明申報經營收入較以往大幅度下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新華區(qū)國稅局向葉家明送達了《應納稅款核定書》,對葉家明所屬稅款進行核定,在新華區(qū)國稅局申報繳納了差額稅款后,新華區(qū)國稅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加收了滯納金,處罰了葉家明。 葉家明因不服新華區(qū)國稅局2000年4月實施的征收稅款及加收滯納金行為,以重復征收和多征收稅款及滯納金為由,曾依法向新鄉(xiāng)市國家稅務局申請復議,要求依法對定期定額戶的定額進行核定,退出重復征收和多征收的稅款及滯納金并賠償經濟損失,新鄉(xiāng)市國家稅務局于2000年8月18日以新稅復決字[2000]第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新華區(qū)國稅局對葉家明所確定的自行申報,內部評估的稅款征收方式,并維持了新華區(qū)國稅局作出的征收稅款及加收滯納金行為。葉家明不服,向新華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對原告按“自行申報,內部評估”方式征收稅款的行為違法,撤銷被告2000年3月至4月對原告采取的相關征收稅款的行政行為和處罰行為。 【案件點評】 從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出本案中葉某是對新華區(qū)國稅局征稅的具體行為不服。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對征稅的具體行為不服依法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本案中葉某先以重復征收和多征收稅款及滯納金為由,依法向新鄉(xiāng)市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對新鄉(xiāng)市國家稅務局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新華區(qū)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六、稅務行政賠償 (一)稅務行政賠償定義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財產權而引起的行政賠償。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造成損害的,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有權取得賠償 (二)稅務行政賠償范圍 ?。?)違反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征收稅款及滯納金的; ?。?)違法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行為的; ?。?)違法實施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 ?。?)稅務不作為行為造成損害的; (5)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越權行為造成損害的(包括對人身權的損害); ?。?)其他違法行為。 (三)賠償請求人 因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而要求行政賠償的受害人。 (四)賠償義務機關 (1)地方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地方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經地方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地方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地方稅務復議機關對加重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五)申請賠償期限 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六)稅務行政賠償提起方式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時,應當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七)作出賠償決定期限 負有賠償義務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賠償方式 稅務行政賠償方式采取以支付賠償金為主,以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為輔的賠償原則。 案例分析 違法行政,國稅局賠償納稅人
某縣國稅局集貿稅務所有1999年12月4日了解到其轄區(qū)內經銷水果的個體工商業(yè)戶B(定期定額征收業(yè)戶,每月10日繳納上月稅額),打算在12月底收攤回外地老家,并存在逃避繳納1999年12月稅款1200元的可能。該稅務所于12月5日向B下達了限12月31日繳納12月份稅額1200元的通知。12月27日,該稅務所發(fā)現B正在聯(lián)系貨車準備將其所剩余的貨物運走,于是當天以該稅務所的名義由所長簽發(fā)向B下達了扣押文書,由稅務人員李某帶兩名協(xié)稅組長共三人將B價值約1200元的水果扣押存放在借用的某機械廠倉庫里。1999年12月31日11時,B到稅務所繳納了12月份應納稅款1200元,并要求稅務所返還所扣押的水果,因機械廠倉庫保管員不在未能及時返還。2000年1月2日15時,稅務所將扣押的水果返還給B。B收到水果后發(fā)現部分水果受凍,損失水果價值500元。B向該所提出賠償請求,該所以扣押時未開箱查驗是否已凍,水果受凍的原因不明為由不予理采。而后,B向縣國稅局提出賠償申訴。 [討論問題] (1)稅務所的執(zhí)法行為有哪些錯誤? (2)個體工商業(yè)戶B能否獲得賠償? [分析] (1) 該稅務所在采取稅收保全措時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違反法定程序。《稅收征管法》第26條第一款規(guī)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fā)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這也就是說,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責令限期繳納在先,納稅擔保居中,稅收保全措施斷后。該所未要求B提供納稅擔保直接進行扣押,違反了法定程序。 第二,越權執(zhí)法?!抖愂照鞴芊ā返?6條規(guī)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應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本案中該稅務所向B下達扣押文書是以該稅務所的名義由所長簽發(fā),顯然沒有經過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第三,執(zhí)行不當。其一,《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46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執(zhí)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zhí)行。該稅務所執(zhí)行扣押行為時只有稅務人員李某一人,協(xié)稅組長雖可協(xié)助稅務人員工作,但不能代替稅務人員執(zhí)法。其二,在扣押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友下簡稱物品)時應對被扣押的物品進行查驗,并由執(zhí)行人與被執(zhí)行人共同對被扣押物品的現狀進行確認,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登記填制《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專用收據》。對扣押的物品進行查驗,《稅收征管法》中雖沒有明文規(guī)定,從《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43條關于扣押鮮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貨物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在執(zhí)行扣押時應掌握扣押物品的質量(現狀),因此有必要對所扣押的物品進行查驗,并由執(zhí)行人和被執(zhí)行人對其現狀進行確認,這是稅務人員在實際工作中應當注意的,只有這樣才能分清責任,避免糾紛。其三,未妥善保管被扣物品。 第四,稅收保全措施的解除超過時限?!秶叶悇湛偩株P于貫徹實施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9條規(guī)定,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稅款或銀行轉回的稅票后24小時內解除稅收保全。本案中,該稅務所向B返回所扣押的商品是在該稅務所收到B繳納稅款后的52小時之后,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 (2)納稅人B可以獲得賠償?!抖愂照鞴芊ā返?6條第三款規(guī)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4條也規(guī)定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七、文本格式 (一)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書格式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書 (自然/法人)
申請人:姓名 年齡 性別 住址 (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被申請人: 名稱 地址
行政復議請求: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二)行政訴訟起訴狀格式 行政訴訟起訴狀
原告: 名稱:____ 地址: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 _____ 職務: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別:______ 年齡:___
民族:___ 職務:_ __ 工作單位:__ __ 住所:___ 電話:___
被告: 名稱:____ 地址: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職務: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撸撸撸撸呷嗣穹ㄔ?
原告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撸撸撸吣辏撸咴拢撸呷?
附:1、本訴狀副本__份。
2、行政處理決定書__份。
3、其它材料__份。
(三)稅務國家賠償申請書格式
行政賠償申請書
申請人: [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所或常住地(法人和其他組織寫明名稱或字號、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電話。工商個體戶,寫明其字號、業(yè)主姓名等)。]
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姓名、性別(與申請人關系)、年齡、工作單位、住所或常住地。]
委托代理人:(律師只寫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被申請機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賠償義務機關名稱)
申請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1.書證______________份 2.物證______________份 3.證人證言__________份 4.證人姓名: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八、相關法律規(guī)定 《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行政訴訟法》 《行政處罰法》
《國家賠償法》 九、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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