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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召回制度擬在消費品領域全面推開

 

產品召回制度擬在消費品領域全面推開
消費者可退換貨召回費用須由廠家承擔
來源:法制網  
   法制網6月16日訊  在《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出臺11年后,一項更具普惠性的產品召回制度,即將全面推出。今天,國家質檢總局在其官網發(fā)布了《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向全社會征求意見。

   根據征求意見稿,除11類“特殊產品”外,用來滿足人們日常生活、辦公和娛樂等使用需要的絕大多數(shù)消費品,都將適用產品召回制度。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消費類產品存在傷害及安全隱患的產品缺陷,生產者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備案召回計劃,并自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報刊、網站、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fā)布信息,告知消費者。

   征求意見稿擬規(guī)定,對實施召回的消費品,生產者應當及時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退款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相關風險。生產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消費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生產者是召回第一責任人

   消費品的范疇包含哪些?所謂缺陷又應如何界定?對此,征求意見稿予以明確:本辦法所稱消費品,是指直接或預期滿足人們日常生活、辦公和娛樂等使用需要,銷售給消費者或供消費者使用的產品。

   征求意見稿同時明確,缺陷是指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消費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對于誰是召回第一責任人的問題,征求意見稿明確規(guī)定:生產者是缺陷消費品的召回主體。作為召回工作順利開展的先決條件,生產者的首負責任有助于督促其筑牢第一道“質量安全防線”。

   根據該意見稿,生產者應當自確認消費品存在缺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或被責令召回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系統(tǒng)備案召回計劃。修改已備案的召回計劃應當重新備案,并提交說明材料。同時,生產者還應當將備案的召回計劃同時通報相關經營者。生產者應當制作并保存完整的召回記錄。

   關于召回信息發(fā)布,征求意見稿提出,生產者實施召回,應當自召回計劃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報刊、網站、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fā)布信息,告知消費者消費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損害發(fā)生的應急處置方法和生產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項。

   值得注意的是,不僅是國內生產的產品,進口產品在召回上也因本次征求意見稿享受到了“國民待遇”。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的生產者范圍,還包括從中國境外進口消費品到中國境內銷售的企業(yè)。

   除生產者外,結合《缺陷汽車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和工作實際情況,征求意見稿還將銷售者、租賃者、修理者、零部件生產供應商、受委托生產企業(yè)等相關經營者納入到“責任鏈條”中。

   召回范圍實施目錄管理制度

   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征求意見稿擬規(guī)定,將根據消費類產品存在傷害及安全隱患的風險情況,對消費品召回實施目錄管理。實施召回管理的消費品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制定、調整。

   據質檢總局執(zhí)法督查司相關負責人介紹,目錄管理制度改變了我國現(xiàn)行的根據不同的產品分別制定單一的缺陷產品召回管理的立法模式,將兒童用品、電子電器產品在內的一般消費品都納入召回管理范疇,并實行統(tǒng)一的管理體制和召回程序,從而節(jié)約了立法資源和行政資源。

   征求意見稿還劃定了消費品范圍除外規(guī)定項,明確列出11類不適用該辦法的“特殊產品”。

   這11類產品分別是:服務類產品(但提供服務時使用的產品除外);用作商業(yè)展示的產品;過境產品、轉運產品、專供出口產品;汽車產品;食品、藥品、化妝品、醫(yī)療器械產品;軍工產品;煙草及煙草制品;農藥制品;印刷品、記錄媒介復制品;土木與建筑物(但土木與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除外);其他法律法規(guī)作出專門規(guī)定的產品。

   對食品、藥品、化妝品等11類產品不適用此辦法的原因,起草說明介紹,是根據有關專門法律法規(guī)和《消費品安全法》等相關立法研究結果。比如,今年3月,國家食藥總局已經先期出臺《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等等。

   實行質檢部門兩級監(jiān)管模式

   征求意見稿提出,實行質檢總局和省級質檢部門二級監(jiān)管模式(含進口產品)。在賦予省級質檢部門對各行政區(qū)域內消費品召回管理權的同時,同時強調了總局的統(tǒng)一組織協(xié)調性。

   意見稿規(guī)定了國家質檢總局在重大事項上的監(jiān)管權。對消費品可能存在造成嚴重后果缺陷或跨區(qū)域的,國家質檢總局可以直接開展缺陷調查。

   對于“不合作”的生產者,征求意見稿也有明文規(guī)定,即應該召回但未召回的,由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的省級以上質檢部門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

   意見稿明確了啟動缺陷調查的條件,即:生產者在未按照省級質檢部門通知開展調查分析的,或者其調查分析結果不能證明消費品不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應當開展缺陷調查。國家質檢總局認為消費品可能存在會造成嚴重后果缺陷的或者影響較大的,可以直接開展缺陷調查,并通報生產者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

   對于主管部門缺陷調查權的規(guī)定,意見稿提出,省級以上質檢部門開展缺陷調查,可以進入生產者、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xiàn)場調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向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并同時規(guī)定,省級以上質檢部門不得將生產者、經營者提供的資料、消費品和專用設備用于缺陷調查所需的技術檢測和鑒定以外的用途。

   意見稿還提出,對于消費品缺陷風險較高,可能導致嚴重的產品安全事故,同時又不能依照本辦法實施召回的,省級以上質檢部門可以對消費品進行風險評估,并向社會發(fā)布消費預警信息。

   缺陷產品召回必須具有很強的技術手段。對此,征求意見稿明確規(guī)定,國家質檢總局加強消費品召回專家?guī)旖ㄔO,遴選具有法定資質的國家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和實驗室,為消費品召回管理提供技術支撐。(記者 余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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