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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允許將密碼分享給他人屬侵權行為 專家解析“蹭網神器”法律責任

 

 對話人

  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師范大學教授  劉德良

  《法制日報》記者                            張  昊

  對話動機

  這類軟件是否觸碰到法律紅線?這樣的“分享”行為是什么性質?有沒有法律風險?帶著這些疑問,《法制日報》記者與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師范大學教授劉德良展開了對話。

  □對話

  記者:通過試用,我發(fā)現通過這類軟件可以登錄加密的無線網絡。這種未經主人允許,使用其無線網絡的行為,法律上怎么定性?

  劉德良:這個問題從本質上來講是無線網絡的使用權,用戶從移動運營商那里獲得使用寬帶的權利是付費的,再通過無線網絡使用寬帶。這個使用權從法律上來講,可以理解成一種債權,它是一種財產權。

  未經用戶允許破解別人的密碼使用帶寬,是一種侵犯別人財產權利的行為,法律上講是一種侵權行為。

  記者:未經無線網絡主人允許,將無線網絡密碼分享他人的行為是什么性質?

  劉德良:不論是否跟他人分享,首先,破解后自己使用就是侵權行為。分享是相互的,是權利人愿意的。未經授權的分享就侵權行為,是一種盜竊。

  記者:怎么看這種軟件的開發(fā)設計行為?

  劉德良:開發(fā)者提供的軟件從法律上來看是一種技術,這個技術如果唯一或是主要的功能就是用來侵權、違法或者犯罪,就要受到法律嚴格的限制,或者應該禁止。

  如果某一種技術從功能上來看,有多種功能,既可以用作合法的目的又可以用作非法的目的,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技術是中立的,法律不會禁止這種技術的開發(fā)和傳播,開發(fā)、生產這種工具的行為是合法的、正常的。

  如你所講,目前開發(fā)的這種軟件,如果只有破解別人無線密碼、寬帶密碼的功能,這種行為從法理上來講是不應該允許的。

  記者:現行法律對這種行為有規(guī)制嗎?

  劉德良:法律上不會專門針對某一類具體的行為作出規(guī)定,而是根據這個行為的性質來定性。使用這個軟件,盜取別人的密碼,未經允許使用別人寬帶的行為的法律性質很清楚,這種行為是違法的,法律上不需要專門再對它作出規(guī)定。從現行的法律來講,侵權責任法可以適用,侵犯別人的權益。

  記者:對于以上提到的軟件的開發(fā)者、使用者以及相關的監(jiān)管者,分別都需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劉德良:要讓軟件的開發(fā)設計者有這種認識,如果說軟件唯一的功能或者主要的功能就是為了盜竊別人的寬帶使用,這種行為就是違法行為。不要幻想通過說“分享”讓很多人不知道這種行為的實質,不能存在僥幸心理。同時,軟件的銷售者跟開發(fā)者的法律責任是一樣的。

  對于軟件的使用者來說,使用這類軟件盜竊、破解別人密碼使用別人寬帶的行為,是一種盜竊行為和侵權行為,分享應該建立在權利人同意的基礎上。所以對使用這樣軟件的人,要告誡其行為的法律風險。

  對于這類軟件的監(jiān)管,主管部門應該認識到其中的法律關系,搞清楚軟件的技術功能,要監(jiān)管到位,加強軟件的市場準入監(jiān)管,要對軟件的功能進行測評。在測評結果的基礎上,如果軟件唯一的或者是主要的功能就是用來破解別人密碼的話,軟件的開發(fā)、設計、傳播都應該被禁止。


來源: 法制日報——法制網(責任編輯: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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