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37條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fā)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釋義】本條是關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經(jīng)實質審查認為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發(fā)明專利申請應如何處理的規(guī)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是指對申請專利的發(fā)明是否具備法律所規(guī)定新穎性、實用性和創(chuàng)造性等可授予專利的實質要件進行審查。 專利行政部門對發(fā)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以后,認為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授予專利的條件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在收到通知以后,如果自己認為其申請符合法律要求,應在指定的期限內按照規(guī)定的要求向專利行政部門提交意見陳述書,充分說明和論證其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取得專利的條件;如果認為其申請需要修改,就應在指定的期限內,按照通知的要求修改其申請文件,同時說明修改的原因和法律依據(jù)。申請人逾期無正當理由不予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自動撤回。如果申請人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答復的,如遇到了不可抗力,可以向專利行政部門說明其不能按期答復的正當理由,請求延長答復期限。 官方網(wǎng)址: 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http://www.b1art.com http://www.zklawy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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