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業(yè)局關于印發(fā)《海南省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的通知 二維碼
海南省林業(yè)局關于印發(fā)《海南省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的通知海南省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林木品種審定工作,公正、公開、科學、效率地審定林木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和《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海南省林業(yè)生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內推廣的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 在本省內從事主要林木品種審定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林木品種,是指按照《種子法》第九十條規(guī)定確定的主要林木品種,包括品種、家系、無性系以及種子園、母樹林和優(yōu)良種源區(qū)的種子等。 第二章 品種審定委員會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設立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承擔在本省內適宜生態(tài)區(qū)域推廣的林木品種審定工作。 第五條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由從事林業(yè)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專業(yè)人員組成,每屆任期5年。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會,負責林木品種審定的組織和結論公布工作。主任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4─6名。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辦公室,其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承擔,負責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生態(tài)用材林、經濟林(含藥用植物)、觀賞植物等專業(yè)組,承擔相應林木品種審定的初審工作。專業(yè)組成員應當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專業(yè)組成員可以連任。專業(yè)組成員不履行職責或者不宜繼續(xù)履職者,由專業(yè)組成員本人或者辦公室提出申請,主任委員會主任委員批準后,予以更換。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七條 申請品種審定的樹種應當在國家或海南省依法公布的主要林木目錄范圍內。 第八條 提出林木品種審定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向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林木品種審定申請書。 (二)林木品種選育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品種的來源及特性、選育過程、區(qū)域試驗規(guī)模與結果、主要技術指標、經濟指標、品種特性、繁殖栽培技術要點、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性、適宜種植范圍等,同時提出擬定的品種名稱;以品質、特殊使用價值等作為主要申報理由的,應當對品質、特殊使用價值作出詳細說明并提供相關檢測數據。 (三)品種及無性系應當對特異性、一致性、穩(wěn)定性進行詳細描述。 (四)區(qū)域試驗證明表。完成區(qū)域試驗的品種,應當提供本省內至少3個區(qū)域試驗點數據。 (五)林木品種特征(葉、莖、根、花、果實、種子、整株植物、試驗林分)的圖像資料或者圖譜。 (六)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申請審定的林木品種屬轉基因品種的,還應當提供轉基因林木安全證書。 申請人與原選育人不一致的,還應當提供原選育人的委托書。 代理機構代理申請林木品種審定的,還應當附具代理機構與委托人簽訂的委托書。 聯合申報的,應當提交各申請人共同簽訂的聯合申報協議,由第一申請人負責提交審定申請。 第九條 申請審定的林木品種已經獲得植物新品種權的,可以不提交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第三項材料,但應當提交品種權證書材料。 第十條 在中國境內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yè)場所的境外機構、個人在本省申請省級林木品種審定的,應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種子企業(yè)代理,并簽訂委托書。 第十一條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 第十二條 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直接向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審定申請的情況: (一)選育人不清,但在生產上有較高使用價值、性狀優(yōu)良的林木品種。 (二)與選育人簽訂協議代為申請林木品種審定的。 第十三條 已通過審定的林木良種,適宜種植范圍發(fā)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相應的適宜種植范圍和本辦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重新申請審定。 第十四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審定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四章 審定和公告 第十五條 林木品種審定執(zhí)行國家、行業(yè)和地方有關標準;暫無標準的,應當執(zhí)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技術規(guī)定。 第十六條 受理林木品種審定申請后,由專業(yè)組進行初審,根據審定工作需要考察林木品種選育現場,對品種和無性系開展特異性、一致性、穩(wěn)定性的現場查定,或者要求申請人介紹具體選育過程、區(qū)域試驗測試、品質鑒定等有關情況。 參加初審的專業(yè)組成員應當為單數且不少于5人。 根據年度審定工作需要,經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同意后可聘任臨時專業(yè)組成員,臨時專業(yè)組成員的比例不得超過專業(yè)組正式成員總數的30%。 初審結果采用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三分之二以上的專業(yè)組成員贊成的,即為通過。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可以委托有資質機構開展品質或者特殊價值檢測、品種和無性系的DNA指紋檢測。 第十七條 專業(yè)組應當按照是否符合以下條件進行初審: (一)經區(qū)域試驗證實,在一定區(qū)域內生產上有較高使用價值、性狀優(yōu)良的林木品種。 (二)優(yōu)良種源區(qū)的優(yōu)良林分或者良種基地生產的種子。 (三)有特殊使用價值的種源、家系、無性系、品種。 (四)引種馴化成功的樹種及其優(yōu)良種源、家系、無性系、品種。 第十八條 初審通過審定的林木品種,專業(yè)組應當提出該林木品種的特性、栽培技術要點、主要用途和適宜種植范圍。 初審未通過審定的林木品種,確實為林業(yè)生產所需,專業(yè)組可以提出認定建議,同時還應當提出該林木品種有效期限。 第十九條 經專業(yè)組初審通過的林木品種,應當在省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名稱、樹種、學名、類別、品種特性、適宜種植范圍、栽培技術要點、主要用途、申請人、選育人等。 第二十條 公示期滿后,辦公室應當將初審結論和公示結果報主任委員會。主任委員會審核同意的,通過審(認)定。 第二十一條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對審(認)定通過的林木良種統一命名、編號,頒發(fā)林木良種證書,并報請省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予以公告。 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名稱、樹種、學名、類別、林木良種編號、品種特性、適宜種植范圍、栽培技術要點、主要用途、申請人、選育人等;認定通過的林木良種還應當公告林木良種有效期限。 同一林木品種因改變適宜種植范圍再次通過審定的,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在頒發(fā)新的林木良種證書前收回原林木良種證書;新的林木良種證書由原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頒發(fā)的,林木良種編號不變。 通過審定的林木良種可以在省內適宜的生態(tài)區(qū)域推廣。 第二十二條 屬于聯合申報的且通過審(認)定的林木良種,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僅授予第一申請人林木良種證書。科技支撐單位不作為聯合申報林木品種的第一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經審(認)定未通過的品種,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內向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復審;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自接到復審申請一年內,按照本辦法關于審(認)定的規(guī)定進行復審;復審仍未通過審(認)定的,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不再進行第二次復審。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認)定通過的林木良種,應當在公告后30日內報國家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認定通過的林木品種在林木良種有效期限屆滿后,林木良種資格自動失效,不得再作為林木良種進行推廣、銷售,但可以重新申請審定。 第二十五條 林木品種審定實行回避制度。申請人或者相關利害關系人認為參加審定的專業(yè)組成員可能影響審定結果公正的,可以向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回避申請。 參加審定的專業(yè)組成員認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申請。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為申請人的,應當對本年度的林木品種審定自行回避;未回避的,其申請審定品種的審(認)定通過結果無效。 對專業(yè)組成員的回避申請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 對主任委員會委員的回避申請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建立包括申請表、區(qū)域試驗證明表、品種選育報告、林木品種特征圖譜、品質鑒定報告、種子樣品、審定意見和公告等內容的審定檔案,保證可追溯。 第五章 編號和命名 第二十七條 經審(認)定通過的品種,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統一編號,其編號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的簡稱、審定或認定標志、良種類別代碼、樹種代號、良種順序編號和審(認)定年份等6部分組成。 (一)審定委員會簡稱:海南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簡稱“瓊”。 (二)審定或認定標志:S代表審定通過,R代表認定通過。 (三)良種類別代碼,用英文縮寫表示: 優(yōu)良無性系 SC 優(yōu)良品種 SV 引種馴化品種 ETS 母樹林 SS 優(yōu)良種源 SP 實生種子園 SSO 優(yōu)良家系 SF 無性系種子園 CSO 種子園代號后加(阿拉伯數字)表示代數,如(1)為一代種子園,(1.5)為一代改良種子園,依次類推。 (四)樹種代號:以樹種屬名、種加詞(拉丁名)的第一個字母組成,如果與其它樹種有重復,則再加種名的第二個及以后的字母至相區(qū)別為止。 (五)林木良種順序編號,由3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六)通過審(認)定的年份,由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如編號:瓊S-SP-C1-001-2023表示,海南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2023年審定通過的第1代椰子優(yōu)良種源品種。 第二十八條 林木良種名稱中不得含有速生、優(yōu)質、高產等字樣或者其他暗示林木品種速生、優(yōu)質、高產、抗逆性強等描述或者其他夸大性詞語。 林木良種名稱應當和獲得的植物新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名稱一致。 第六章 引種備案 第二十九條 其他省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認)定的林木良種,引種至本省同一適宜生態(tài)區(qū)推廣的,引種者應當將引種的林木良種和區(qū)域報省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備案。 同一適宜生態(tài)區(qū),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組織專家根據引種適應性試驗報告和品種審定的適宜種植區(qū)域等因素確定。 第三十條 引種者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提交以下引種備案材料: (一)引種備案表,包括林木良種名稱、良種編號、樹種、類別、引種者名稱、聯系方式、審定品種適宜種植區(qū)域(包括地理、氣候、環(huán)境等)、擬引種區(qū)域(包括地理、氣候、環(huán)境等)等信息。 (二)引種林木良種的審定公告及林木良種證書復印件。 (三)擬引種地區(qū)能夠證明品種適應性的試驗報告。 (四)引種備案材料的真實性承諾書。 引種的林木品種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還應當提交品種權人同意的書面材料。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收到引種備案材料后,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予以形式審查,材料齊全或當場可以補正的,當場或收到備案材料之日的1個工作日予以受理。 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 備案材料受理后,經確認屬于同一生態(tài)適宜區(qū)的,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織專家考察引種試驗現場,并對其生態(tài)適應性、經濟性狀穩(wěn)定性等進行全面評估,確認表現優(yōu)良的,準予備案。對不屬于同一生態(tài)適宜區(qū),或經專家評估生態(tài)上不適應或經濟性狀表現不穩(wěn)定、不優(yōu)良的,不予備案,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備案的理由。 省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引種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發(fā)布引種備案公告,公告號格式為:(瓊)引種〔X〕第X號,其中,第一個“X”為年號,第二個“X”為序號。 第三十二條 經引種備案的林木良種應在備案核準的區(qū)域內推廣。 引種者應當對引進林木良種的適應性負責。在推廣過程中發(fā)現引進的林木良種有明顯缺陷的,引種者應當及時主動向省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申請撤銷備案。 第七章 撤銷審定 第三十三條 通過本省審(認)定的林木良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審定: (一)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的。 (二)以欺騙、偽造試驗數據等不正當方式通過審定的。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定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三十四條 屬于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有關利害關系人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可以向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撤銷林木良種資格申請。 擬撤銷審(認)定的林木良種,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征求有關當事人意見后提出建議,經專業(yè)組初審后,在省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滿后,辦公室應當將初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提交主任委員會審核。審核同意撤銷審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發(fā)布撤銷審(認)定公告。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作出不予撤銷林木良種資格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 公告撤銷審(認)定的林木良種,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不得作為林木良種推廣、銷售。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自撤銷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林木品種審定所需工作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向申請人收取。 第三十七條 主要林木品種審定申請表、引種備案表的格式由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制定。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參照其格式印制。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原海南省林業(yè)廳于2016年4月18日印發(fā)的《海南省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