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李武平律師案例】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二維碼
【海南李武平律師案例】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本案系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無效。但案涉工程已經完工交付并經結算,確認單上確認的結算金額應支付。 【基本案情】 XX公司承包案涉海南省XX經濟適用房小區(qū)XX工程XX新建工程,之后將部分工程分包給XX施工,XX又將項目防水工程發(fā)包給XX公司進行防水施工。XX公司組織工人進場施工,施工完成后,20XX年XX月XX日,XX出具確認單,確認:“海南省XX經濟適用房XX工程XX20XX年防水工程款XXXXX元” 該確認單有XX和XXXXX即出庭證人簽字確認。后XX公司以XX和XX公司未能支付工程款于2023 年X月X日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一、本案系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無效。但案涉工程已經完工交付并經XX結算,XX岀具的確認單上確認的結算金額為XXXXX元,且XX公司確認XX已向其支付防水款XXXXX元,應予扣減,剩余XXXXXX元(XXXXX元-65000元)XX應向XX公司支付。關于利息起算時間,應從XX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之日即2023年X月X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XX與XX公司之間的關系不影響XX向XX公司付款的義務。二、XX主張超過訴訟時效,XX公司與XX結算時未約定付款時間,XX公司可隨時主張債權,本案并未超過20年最長訴訟時效,故XX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本院不予釆納。三、案涉防水工程系XX向XX公司發(fā)包且結算款項系XX向XX公司進行確認,故案涉的XX公司防水工程款應直接向XX主張,XX公司不承擔案涉款項的共同支付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施工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施工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XX應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XX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防水工程款XXXX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XXXXX元為基數(shù),自2023年X月X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XX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施工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 工合同,應當依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 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施工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shù)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 履行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后簽訂的口' 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彖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 第一條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xù)至民法典施廳后,該法律事匸I 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去典的規(guī)定.迫是法律、司法解釋 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