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fā)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  

 二維碼

頒布時間: 2001-03-10  頒布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fā)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五批)》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14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2年3月10日起施行。
                     2002年3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fā)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五批)
         (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14次會議通過)

  序號 司法解釋名稱 發(fā)文日期、文號 廢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請執(zhí)行仲裁裁決應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復 1985年1月17日法(研)復[1985]5號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代替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級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下級人民法院對沒有嚴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當事人采取的強制措施能否糾正問題的批復 1986年4月2日法(研)復[1986]14號 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法發(fā)[1992]2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代替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申請強制執(zhí)行仲裁機構的調解書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通知 1986年8月20日法(經)復[1986]26號 原依據(j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有關規(guī)定作出的該司法解釋不再適用并且其內容已被1994年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代替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認真辦好外地法院委托事項的通知 1988年1月20日法(經)發(fā)[1988]2號 已被199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法發(fā)[1993]2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相互辦理委托事項的規(guī)定》代替 

  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糾紛案件復查期間執(zhí)行問題的批復 1989年8月8日法(經)復[1989]6號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代替 

  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糾紛案件執(zhí)行過程中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否按原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問題的批復 1989年9月16日法(經)復[1989]9號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法釋[1998]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代替 

  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執(zhí)行人未按民事調解書指定期間給付金錢的義務是否應當支付延期履行的債務利息的復函 1992年5月4日法函[1992]58號 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法發(fā)[1992]2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代替 

  8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在財產保全時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否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明確其承擔的義務及在執(zhí)行程序中可否直接執(zhí)行擔保人財產的復函 1994年4月11日法經[1994]90號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法釋[1998]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代替 

  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訴訟前扣押船舶的規(guī)定 1994年7月6日法發(fā)[1994]14號 已被1999年12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代替 

  1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銀行貸款抵押財產執(zhí)行問題的復函 1994年12月16日法經[1994]334號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法釋[1998]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代替

  1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信用社非法轉移人民法院凍結款項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的復函 1995年5月5日法函[1995]51號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法釋[1998]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yè)法人的一個分支機構已無財產法院能否執(zhí)行該企業(yè)法人其他分支機構財產問題的復函 1995年12月6日法函[1995]158號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法釋[1998]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代替

  1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案件分工問題的通知 1996年4月29日法發(fā)[1996]12號 已被1998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法[1998]7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zhí)行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代替 

  1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信用社擅自解凍被執(zhí)行人存款造成款項流失能否要求該信用社承擔相應的償付責任問題的復函 1996年6月6日法函[1996]96號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法釋[1998]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代替

  1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宜凍結證券交易賬戶的函 1997年8月1日法函[1997]91號 已被1997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發(fā)[1997]27號《關于凍結、劃撥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經營或期貨經紀機構清算賬戶資金等問題的通知》代替 

  16 最高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辦公室關于不宜凍結、劃撥證券經營機構在其交易資金結算賬戶上的存款問題的函 1997年9月3日法明傳[1997]324號 已被1997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發(fā)[1997]27號《關于凍結、劃撥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經營或期貨經紀機構清算賬戶資金等問題的通知》代替

主辦單位: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      未經許可   嚴禁復制

李武平律師:0898-66661963;       傳真:0898-68644282
地址:海南
??谑行阌⑶鸷4蟮?/span>58號萬花坊牡丹庭二樓2B(鳳凰花城內)

主管機關:海南省司法廳、??谑兴痉ň?/span>

?2013 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   備案號:瓊ICP備12002061號

本站信息僅供參考 不能作為處理法律事務的依據(jù)


微信公眾號.jpg

正凱微信公眾號

溫馨提示:
一般法律咨詢,歡迎在本站留言咨詢;
需要委托律師的,歡迎撥打電話預約面談;

會員登錄
登錄
我的資料
我的收藏
購物車
0
留言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