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李武平律師案例】民間借貸糾紛案 二維碼
【海南李武平律師案例】民間借貸糾紛案 【基本案情】原告與被告一、二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原告借款XXX百萬元給兩被告做生意周轉資金,約定月利息2%,并由被告三等提供擔保。被告一、二在支付部分借款利息后,逾期未足額償還借款本息。原告遂委托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指派李武平律師代理本案,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海口市秀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被告償還借款本息,最終獲得法院的支持。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一、關于借款本息問題。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涉案《借據》有雙方簽字確認,實為借款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除約定的月利率均按2%計算過高不受法律保護外,其它內容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屬合法有效合同條款。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照約定于20XX年XX月XX日向被告李某銀行賬戶轉入XXX百萬元借款,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被告李某、趙某未足額償還原告借款本息已構成違約,原告請求被告李某、趙某償還借款本金XXX百萬元及利息等,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利息按月利率均按2%過高,涉案利息應為:以XXX百萬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XX年XX月XX日計算至20XX年X月XX日;以XX萬元為本金,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一年期利率4倍計算,自 20XX年X月XX日起至實際付清借款之日止);對原告主張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趙某已支付的利息XX萬元應予以扣除。 二、關于律師費問題。原、被告未約定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本案不屬于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律師費的情形,律師費不是必然直接損失,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承擔涉案律師費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李XX等承擔連帶責任問題。李XX等是涉案《借據》中的擔保人,根據《借據》約定,擔保人同意就借款人所應承擔的涉案借款本息、逾期違約金及出借人為實現債權所支出的其他費用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期間自約定還款期限屆滿后二年。因此,原告主張李XX等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結果】 一、限被告李某、趙某于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返還借款本金XX百萬元; 二、限被告李某、趙某于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利息(以XX百萬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XX年XX月XX日計算至20XX年X月XX日;以XX百萬元為本金,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一年期利率4倍計算,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實際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李某、趙某已支付的利息XX萬元從中予以扣除); 三、被告李XX等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李武平律師說法】 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中,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本息,能否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0]17號)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法復[1993]10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魯高法函〔1993〕44號《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此復。”
綜上,根據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可以得以下結論:對民間借貸糾紛,出借人要求償還借款,且雙方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原告作為接受貨幣一方,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可視為合同履行地,原告可以在其所在地(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其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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