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負責人就《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guī)定(試行)》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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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經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并報經中央政法委審核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了《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guī)定(試行)》(以下稱《程序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負責人就《程序規(guī)定》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制定出臺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guī)定的背景?
  答:司法責任制是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和“牛鼻子”,建立法官懲戒制度是落實司法責任制的一項重要內容。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2016年7月,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兩高印發(fā)《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對法官、檢察官懲戒的相關問題作出規(guī)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制定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辦法。2016年7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guī)定》,對追究法官違法審判責任提出了相關要求。2017年10月,中央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加強法官檢察官正規(guī)化專業(yè)化職業(yè)化建設,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意見》,要求嚴格追究違法審判責任,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為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積極探索,先后印發(fā)《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關于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關于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實施意見》等司改文件,對追究法官違法審判責任、建立法官懲戒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在經過認真調研、借鑒相關工作經驗,廣泛征求中央有關單位和各級人民法院意見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了《程序規(guī)定》,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后,經報中央政法委審核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了《程序規(guī)定》。制定出臺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guī)定,是為了深入推進法官懲戒工作落地落實,規(guī)范法官懲戒委員會組成、違法審判線索受理、調查核實、提請審議、作出懲戒決定及當事法官申訴復核等相關工作的辦理程序,為各級人民法院保護法官依法履行職責、追究違法審判責任提供了制度依據。
  問:制定出臺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guī)定有哪些意義?
  答:建立法官懲戒制度是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必然要求,制定出臺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guī)定是開展法官懲戒工作的前提,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制定出臺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guī)定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2016年7月,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兩高印發(fā)《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對法官、檢察官懲戒的相關問題作出規(guī)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制定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辦法,即懲戒工作程序規(guī)定。2019年4月修訂的《法官法》規(guī)定了法官懲戒的范圍、懲戒委員會的職責以及當事法官的權利義務。同時規(guī)定,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的具體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制定出臺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guī)定是推進法官懲戒制度運行的迫切需要。目前,全國31?。ㄗ灾螀^(qū)、直轄市)已按照改革部署,全部設立了法官懲戒委員會。截至2021年11月底,北京、遼寧、吉林、黑龍江、山西、江蘇、江西、云南等地通過懲戒程序對46名法官進行了懲戒,但有些省份尚未實質性開展法官懲戒工作,主要原因是適用于全國法院的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guī)定遲遲未能出臺。因此,迫切需要建立細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官懲戒程序性規(guī)則,指導各地法院科學推進法官懲戒工作。
  第三,制定出臺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guī)定是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習近平總書記曾深刻指出:“如果司法這道防線缺乏公信力,社會公正就會受到普遍質疑,社會和諧穩(wěn)定就難以保障”。近年來,司法領域一些冤假錯案被頻頻曝光,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而造成司法不公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對司法權力監(jiān)督制約不夠,特別是對司法人員濫用權力的行為懲戒不夠。制定出臺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guī)定,通過對法官違反審判職責行為提出專業(yè)的審查意見,能夠為錯案倒查和責任追究提供權威依據,倒逼法官依法履職,真正給法官套上“緊箍咒”,更大程度地杜絕法官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及辦理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
  第四,制定出臺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guī)定是保障法官依法履職的重要保障。法官在履職過程中被舉報、控告、投訴的情況屢有發(fā)生,而監(jiān)督執(zhí)紀執(zhí)法部門對案件審理是否存在問題的判斷始終是一個難點,如果因此對法官作出不公正的處理,不僅影響法官個人的工作和發(fā)展,更會挫傷廣大法官依法辦案的積極性。法官懲戒制度最顯著特點在于,懲戒的主體與懲戒對象不再同屬于人民法院。《程序規(guī)定》要求,評判法官是否違反審判職責、是否應當受到責任追究,必須由法官懲戒委員會根據人民法院的調查情況,按照規(guī)定程序從專業(yè)角度進行審查認定,再由人民法院依據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作出懲戒決定。這種制度模式,既尊重了司法的自治性,又體現了對懲戒權力的約束,強調了司法追責過程中對專業(yè)認定的尊重,彰顯了對法官依法履行職責的保護,有效防止法官被錯誤追責。
  問:請介紹制定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guī)定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在《程序規(guī)定》起草中,注重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嚴格遵循現有法律法規(guī)。開展法官懲戒工作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必須于法有據、有章可循。起草中,對有明確規(guī)定的內容,嚴格遵循原意,僅作條文化處理;對規(guī)定不明確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設定相關條文;對爭議較大,無法形成定論的問題,只作原則性規(guī)定或暫不規(guī)定,不創(chuàng)設新的權力和職責。二是堅持懲戒與保護并重。建立懲戒制度的目標是落實司法責任制,建立權責一致的審判責任追究制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起草中,堅持遵循司法規(guī)律,體現司法職業(yè)特點,審慎啟動懲戒程序,既保護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又準確追究法官的違法審判責任,并對當事法官申請復核、提出申訴等救濟途徑作了相應規(guī)定。三是堅持制度先行,逐步完善。認真研究近年來中央有關規(guī)定和各地法院的實踐探索,加強與中央有關單位的溝通協調,力爭從頂層設計角度為全國法院開展法官懲戒工作提供示范和規(guī)范指引。起草中,不求面面俱到,注重實用可行,立足先把工作開展起來,今后結合具體懲戒案例再逐步完善細化制度設計,故《程序規(guī)定》注明為“試行”。
  問: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guī)定包含哪些具體內容?
  答:《程序規(guī)定》共7章44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程序規(guī)定》的目的、依據、原則和懲戒范圍等;第二章職責和任務,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和法官懲戒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懲戒委員會的設置方式和人員構成等;第三章管轄和回避,規(guī)定了各級人民法院的管轄對象,即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具有干部管理權限的法官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進行調查和懲戒。同時,對人民法院參與懲戒事項調查、審查人員的回避,以及懲戒委員會委員的回避情形作出明確;第四章受理和調查,規(guī)定各級人民法院機關紀委或承擔督察工作的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受理反映法官違反審判職責問題的舉報、投訴以及有關單位、部門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報請院長批準后立案,并組織調查。同時,根據調查情況分別明確了撤銷案件、組織處理、提請審議等具體情形;第五章聽證和審議,規(guī)定了法官懲戒委員會組織聽證和審議的具體程序;第六章處理和救濟,規(guī)定了處理程序,即法官懲戒委員會經審議認定法官存在應予懲戒情形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干部管理權限作出懲戒決定。同時,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guī)定,設置了當事法官申請復核、提出申訴等救濟程序;第七章附則,明確了《程序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問: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guī)定規(guī)范的對象有哪些?
  答:法官懲戒的對象限于實行法官員額制后進入員額的法官,司法輔助人員不屬于法官懲戒的對象?!冻绦蛞?guī)定》要求,僅對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啟動法官懲戒程序,法官有違反職業(yè)道德準則和紀律規(guī)定,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等違紀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怠于行使或者不正當行使審判監(jiān)督權和審判管理權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應當承擔監(jiān)督管理責任的,依照干部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追究其監(jiān)督管理責任,即院庭長因監(jiān)督管理責任造成裁判錯誤的,不適用法官懲戒程序。此外,對法官的同一違反審判職責行為,紀檢監(jiān)察機關調查、處理的,不適用《程序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
  問:請介紹法官懲戒委員會是如何設置的?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的相關規(guī)定,法官懲戒委員會委員從政治素質高、專業(yè)能力強、職業(yè)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專業(yè)人員中選任。其中,法官委員不少于半數。法官懲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級人民法院承擔督察工作的部門分別承擔。法官懲戒委員會不直接受理對法官的舉報、投訴。如收到對法官的舉報、投訴材料,應當根據受理權限,轉交有關部門按規(guī)定處理。
  問:在法官懲戒工作中,人民法院與法官懲戒委員會分別履行哪些職責?
  答:法官懲戒工作由人民法院與法官懲戒委員會分工負責。人民法院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根據法官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依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是否予以懲戒的決定,并給予相應處理。法官懲戒委員會根據人民法院調查的情況,從專業(yè)角度審查認定法官是否存在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并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等審查意見。
  人民法院在法官懲戒中履行以下職責:一是受理反映法官違反審判職責的問題線索;二是審查當事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涉及的案件;三是對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進行調查;四是提請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當事法官是否存在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五是派員出席法官懲戒委員會組織的聽證,就當事法官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和過錯進行舉證;六是根據法官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作出是否予以懲戒的決定,并給予相應處理;七是受理當事法官不服懲戒決定的復核和申訴;八是履行其他應由人民法院承擔的懲戒職責。
  法官懲戒委員會在法官懲戒中履行以下職責:一是制定和修訂法官懲戒委員會章程等相關工作規(guī)定;二是根據調查、聽證、審議的情況,審查認定法官是否存在違反審判職責行為,并提出審查意見;三是受理當事法官對審查意見的異議申請,并作出決定;四是審議決定法官懲戒工作的其他相關事項。
  問:人民法院如何對當事法官作出懲戒決定?
  答:法官懲戒委員會經審議,認定法官存在故意違反審判職責行為,或者存在重大過失導致案件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應當予以懲戒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干部管理權限作出下列懲戒決定:一是給予停職、延期晉升、調離審判執(zhí)行崗位、退出員額、免職、責令辭職等組織處理;二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分。上述懲戒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
  問:當事法官在法官懲戒程序中享有哪些權利?
  答:在法官懲戒程序中,當事法官享有下列權利:一是人民法院對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行為進行調查的過程中,當事法官享有知情、申請回避、陳述、舉證和辯解的權利。調查人員應當如實記錄當事法官的陳述、舉證和辯解。二是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時,當事法官有權出席聽證,并進行陳述、舉證、辯解。懲戒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書面送達當事法官。三是當事法官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以書面形式通過承擔督察工作的部門向法官懲戒委員會提出,法官懲戒委員會應當對異議及其理由進行審議,并作出書面決定。四是當事法官對懲戒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核,并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當事法官不因申請復核、提出申訴而被加重處罰。
  問:如何做好法官懲戒與紀檢監(jiān)察的工作銜接?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的規(guī)定,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實行全覆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法官履行管理監(jiān)督職責,懲戒制度是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因此,法官懲戒制度與紀檢監(jiān)察機關職務違法調查制度均有明確法律依據,是兩種并行的責任追究制度,在開展法官懲戒工作時需要與紀檢監(jiān)察機關做好銜接。人民法院對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應當遵守紀檢監(jiān)察機關有關線索受理管理和干部管理權限的規(guī)定,在線索移送、立案調查、實施處分等環(huán)節(jié),應主動接受紀檢監(jiān)察機關的監(jiān)督指導,及時通報相關情況。人民法院對干部管理權限不在本院的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的問題線索,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紀檢監(jiān)察機關。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法官違反審判職責行為調查處理時,商請法官懲戒委員會從專業(yè)角度提出審查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提請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并將審查意見書面告知紀檢監(jiān)察機關。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案件調查終結,交由人民法院作出處分決定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可商紀檢監(jiān)察機關決定是否聽取懲戒委員會意見。
  問:下一步貫徹落實法官懲戒制度有何考慮?
  答:下一步,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抓好懲戒制度貫徹落實。充分認識建立法官懲戒制度的重要意義,精心組織學習培訓,破解思想認識誤區(qū)。理順法官懲戒與紀檢監(jiān)察、干部管理的關系,完善線索發(fā)現機制,推動案件評查與法官懲戒相貫通、法官退額與法官懲戒相銜接。強化司法責任制條件下廉政風險防控,有效利用懲戒制度優(yōu)勢,堵塞審判管理制度漏洞。二是盡快籌備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懲戒委員,審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懲戒委員會章程》,在國家層面建立法官懲戒制度,為全國法院開展法官懲戒工作作出示范。三是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根據印發(fā)的《程序規(guī)定》,規(guī)范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健全法官懲戒工作程序,完善線索受理、立案調查、提請審議、組織聽證、作出懲戒、權利救濟等程序規(guī)則,嚴格區(qū)分辦案質量瑕疵責任與違法審判責任,細化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的責任劃分,提高法官懲戒工作的專業(yè)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四是著力破解工作中遇到的難題。法官懲戒制度作為司法體制改革一項新的制度設計,要在中央確定的制度框架內探索完善,既要遵循司法規(guī)律,又要立足本地實際,發(fā)揮首創(chuàng)精神,深入開展調研,總結實踐經驗,著力破解難題,推動懲戒工作實質性開展,不斷提高懲戒工作科學化、規(guī)范化、法治化水平。
主題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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