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二維碼
【海南李武平律師案例】某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三亞某工程公司與案外人簽訂某防水工程承包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完成后,三亞某工程公司多年向總承包方主張工程款未果,遂成訴。三亞某工程公司一審敗訴后,委托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指派李武平律師及其團隊提出一審判決遺落案件當事人的上訴理由,經(jīng)二審法院采納,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 【李武平律師說法】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以及《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通知其參加的規(guī)定,本案中,上訴人與案外人XX簽訂《防水分項工程內(nèi)部施工承包合同》,由XX將涉案XXXX二期改建工程,XXX樓、XXX樓、XX附屬樓屋面防水工程等承包給上訴人實際施工,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等方式。涉案防水工程已由上訴人實際完成施工且XX對涉案工程防水工程量、工程款進行結(jié)算并簽字確認,XX作為涉案防水工程的轉(zhuǎn)包人,應作為本案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以便查明案件基本事實。一審判決遺落當事人,二審裁定撤銷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 【審理結(jié)果】
海南省??谑兄屑壢嗣穹ㄔ?/span> 民事裁定書 (2021)瓊01民終XXXX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三亞XXXXX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海南省XXXXX建筑工程公司 原審第三人:劉XX 上訴人三亞XXXXX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海南省XXXXX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海南省XXXXX建)及原審第三人劉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海口市美蘭區(qū)人民法院(2020)瓊0108民初XXX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根據(jù)三亞XX公司和海南省XXXXX建一審提交的證據(jù)顯示,20 XX年X月XX日,海南省XXXXX建中標海南省XX(二期二階段)改擴建工程項目(XX樓和第XX及XX附屬樓施工)的施工;20XX年X月XX日,海南省XXXXX建與劉XX簽訂《企業(yè)內(nèi)部工程項目承包管理責任書》,約定將XX(二期二階段)改擴建項目的(標段三)工程交給劉XX為負責人的項目部進行全面管理;20XX年X月XX日,三亞XX公司與XX簽訂《防水分項工程內(nèi)部施工承包合同》,約定三亞XX公司對XX二期改建工程,3#XX樓、6#XX樓、6#XX附屬樓屋面防水及6#XX樓衛(wèi)生間、陽臺、走廊防水工程進行承包施工;施工后,三亞XX公司與XX就防水工程量進行結(jié)算。海南省XXXXX建在一審,二審均辯解未拖欠劉XX涉案工程款,三亞XX公司向海南省XXXXX建主張支付防水工程款,因三亞XX公司系與XX簽訂上述XX改擴建項目的防水分項施工永包合同,XX參加訴訟,才能查清涉案工程分包、轉(zhuǎn)包及合同履行的相關(guān)事實,一審法院應向三亞XX公司釋明,詢問其是否同意追加XX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如果三亞XX公司不同意追加XX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一審法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通知XX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綜上,一審法院遺漏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程序違法,且事實認定不清,本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fā)回重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 (四)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海口市美蘭區(qū)人民法院(2020)瓊0108民初XXXX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三亞XXXXX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預交的上訴費XXXXXXX元,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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