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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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fā)布第三批依法辦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來源:正義網(wǎng)   

  正義網(wǎng)2月26日電   今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外發(fā)布第三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這是繼11日和19日發(fā)布兩批典型案例之后,最高檢于本月第三次發(fā)布典型案例,與“兩高兩部”本月10日印發(fā)《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相“配套”,案例與規(guī)范并舉,豐富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法治供給,為嚴懲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提供了明確指導。

  本次發(fā)布的典型案例共包括五個案件,分屬“妨害傳染病防治犯罪”、“妨害公務犯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等三種類別。在“妨害傳染病防治犯罪”類,典型案例包括三個案件,分別為河北省內丘縣梁某某、任某軍、任某輝等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來賓市韋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上海市金山區(qū)李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其他兩類各有一個案件,分別為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qū)鄧某某妨害公務案;河北省玉田縣劉某某等五人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野生動物案。

  記者注意到,在典型案例的案件數(shù)上,相較于首批典型案例的十件、第二批的六件,第三批典型案件容量有所減少,為五件。從案件類別上,第三批典型案件更加突出聚焦“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這一罪名,共有三例案件,占據(jù)“半壁江山”,而在前兩批典型案例則是各有一件。

  典型案例既是是司法實踐的集中體現(xiàn),又回應司法實踐的迫切需求。

  疫情期間,對于拒絕執(zhí)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行為,如何定性?一直備受關注。學術界普遍認為,將拒絕執(zhí)行防疫措施的行為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當持有謹慎、嚴格的態(tài)度。有媒體此前也發(fā)文指出,一些地方存在無視情節(jié)輕重、社會危害性大小、是否主觀故意,一律用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辦理的錯誤司法理念與實踐。 如何區(qū)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界限就成了司法辦案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對此,本次典型案例給予回應,不僅在數(shù)量上,結合實踐突出反映妨害傳染病防治犯罪的罪行特征,而且對其“法律要旨”,典型案例也有闡述:除以下二種情形外,一般應當認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一是已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此外,對于明知自身已經(jīng)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出于報復社會等主觀故意,惡意散播病毒、感染他人,后果嚴重、情節(jié)惡劣,也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另據(jù)悉,截至2020年2月25日,全國檢察機關共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涉疫情刑事犯罪6144件8243人;受理審查逮捕1673件2010人,審查批準逮捕1430件1688人;受理審查起訴1167件1431人,審查提起公訴869件1029人。(記者于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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