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刑事律師】許某等販賣運輸毒品案 二維碼
【海南刑事律師】許某等販賣運輸毒品案 【李武平律師說法】 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室處罰。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本案中,許XX因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被指控,親屬委托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指派李武平律師擔任其辯護人,李武平律師提出的公訴書第五部分第一項指控被告人許XX安排黃XX將冰毒交給“XX”并收取XXXX元,并未查貨到毒品實物,毒品數(shù)量無法認定,應予以查明的辯護意見被法院采納,法院作出該項指控證據(jù)不足,不予以采納的判決。
【審理結果】 海南省澄邁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 2018)瓊9023刑初XXX號 公訴機關海南省澄邁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XXX 被告人許XX 辯護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XX 被告人陳X 被告人王XX 被告人王XX 被告人黃XX 被告人冼XX 被告人陳XX 被告人王XX 澄邁縣人民檢察院以澄檢公訴刑訴( 2018)XXXX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XXX、許XX犯販賣、運輸毒品罪、黃XX、陳XX、陳X、王XX、王XX、王XX、冼XX、王XX犯販賣毒品罪,于20 1 8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 1 8年X月X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澄邁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XX、檢察官助理XX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XXX、被告人許XX及其辯護人李武平、被告人黃XX及其辯護人、被告人陳XX、被告人陳X、被告人王XX及其辯護人、被告人王XX、被告人王XX、被告人冼XX、被告人王XX皆到庭參加訴訟。期間,經(jīng)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三個月?,F(xiàn)已審理終結。 ===================== 被告人許XX的辯護人當庭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第一,起訴書第四部分指控被告人許XX于20XX年X月下旬以XX萬元的價格將XXX粒開心果賣給王XX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其認為屬于定性錯誤,被告人許XX為了販賣而運輸毒品,應擇一重處,不應重復定罪,另該宗犯罪事實并未查貨到毒品實物,毒品數(shù)量無法認定,應予以查明。第二,起訴書第五部分第一項指控被告人許XX安排黃XX將冰毒交給“XX”并收取XXXX元,并未查貨到毒品實物,毒品數(shù)量無法認定,應予以查明。第三,起訴書第五項指控20XX年XX月XX日在被告人許XX駕駛的法拉利車內繳獲的X包毒品數(shù)量較小,應為被告入許XX自己吸食而非用于販賣,不應計入其販賣數(shù)量。第三,被告人許XX當庭自愿認罪,且在被抓捕時未暴力抗拒抓捕,不具有人身危險性,同時考慮到部分毒品沒有毒品證據(jù)和被告人系以販養(yǎng)吸,建議對被告人許XX從輕處罰。
=======================================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XX明知是毒品而運輸并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陳XX伙同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陳X單獨或伙同他人多次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王XX單獨或伙同他人多次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被告人王XX單獨或伙同他人多次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王XX伙同他人多次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冼XX、王XX多次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許XX單獨或伙同他人多次販賣毒品,又運輸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黃XX伙同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予認可。對起訴中第五部分第一項指控許XX和黃XX共同販賣毒品冰毒的控告,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認定。另被告人王XX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且被告人劉XXX、王XX、冼XX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當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對辯護律師提出的其它辯解意見,經(jīng)查與事實不符,不予認定。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七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X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5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詩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 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 二、被告人王XX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 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月XX日。) 三、被告人冼XX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X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 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月XX日。) 四、被告人王XX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月XX日。) 五、被告人王XX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 六、被告人王XX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 XX年XX月XX日起歪20XX年X月XX日。) 七、被告人陳XX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 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月XX日。) 八、被告人許XX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舞金人民幣7000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月XX日。) 九、被告人黃XX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l 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 XX年X月XX日。) 十、被告人劉XXX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 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 XX年XX月XX日起至20 XX年X月XX日止。) =================================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y8hrr7vllvwsmwpvlg 案件唯一碼
審 判 長 審 判 員 人民陪審員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書 記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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