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刑事律師】許某等販賣運輸毒品案

 二維碼
文章附圖

【海南刑事律師】許某等販賣運輸毒品案

【李武平律師說法】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室處罰。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本案中,許XX因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被指控,親屬委托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指派李武平律師擔任其辯護人,李武平律師提出的公訴書第五部分第一項指控被告人許XX安排黃XX將冰毒交給XX”并收取XXXX元,并未查貨到毒品實物,毒品數量無法認定,應予以查明的辯護意見被法院采納,法院作出該項指控證據不足,不予以采納的判決。

【審理結果】

海南省澄邁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 2018)9023刑初XXX

    公訴機關海南省澄邁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XXX

    被告人許XX

    辯護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XX   

被告人陳X

    被告人王XX

    被告人王XX

    被告人黃XX

被告人冼XX   

被告人陳XX

    被告人王XX

    澄邁縣人民檢察院以澄檢公訴刑訴( 2018)XXXX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XXX、許XX犯販賣、運輸毒品罪、黃XX、陳XX、陳X、王XX、王XX、王XX、冼XX、王XX犯販賣毒品罪,于20 1 8XX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 1 8XX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澄邁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XX、檢察官助理XX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XXX、被告人許XX及其辯護人李武平、被告人黃XX及其辯護人、被告人陳XX、被告人陳X、被告人王XX及其辯護人、被告人王XX、被告人王XX、被告人冼XX、被告人王XX皆到庭參加訴訟。期間,經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三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

被告人許XX的辯護人當庭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第一,起訴書第四部分指控被告人許XX20XXX月下旬以XX萬元的價格將XXX粒開心果賣給王XX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其認為屬于定性錯誤,被告人許XX為了販賣而運輸毒品,應擇一重處,不應重復定罪,另該宗犯罪事實并未查貨到毒品實物,毒品數量無法認定,應予以查明。第二,起訴書第五部分第一項指控被告人許XX安排黃XX將冰毒交給XX”并收取XXXX元,并未查貨到毒品實物,毒品數量無法認定,應予以查明。第三,起訴書第五項指控20XXXXXX日在被告人許XX駕駛的法拉利車內繳獲的X包毒品數量較小,應為被告入許XX自己吸食而非用于販賣,不應計入其販賣數量。第三,被告人許XX當庭自愿認罪,且在被抓捕時未暴力抗拒抓捕,不具有人身危險性,同時考慮到部分毒品沒有毒品證據和被告人系以販養(yǎng)吸,建議對被告人許XX從輕處罰。

   

=======================================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XX明知是毒品而運輸并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陳XX伙同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陳X單獨或伙同他人多次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王XX單獨或伙同他人多次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被告人王XX單獨或伙同他人多次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王XX伙同他人多次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冼XX、王XX多次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許XX單獨或伙同他人多次販賣毒品,又運輸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黃XX伙同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認可。對起訴中第五部分第一項指控許XX和黃XX共同販賣毒品冰毒的控告,證據不足,本院不予認定。另被告人王XX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且被告人劉XXX、王XX、冼XX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當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對辯護律師提出的其它辯解意見,經查與事實不符,不予認定。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七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X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詩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 XXXXXX日起至20XXXXXX日。)

    二、被告人王XX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 XXXXXX日起至20XXXXX日。)

    三、被告人冼XX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X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 XXXXXX日起至20XXXXX日。)

    四、被告人王XX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XXXX日起至20XXXXX日。)

    五、被告人王XX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XXXX日起至20XXXXXX日。)

    六、被告人王XX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 XXXXXX日起歪20XXXXX日。)

    七、被告人陳XX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 XXXXXX日起至20XXXXX日。)

    八、被告人許XX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舞金人民幣7000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XXXX日起至20XXXXX日。)

    九、被告人黃XX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l 20XXXXXX日起至20 XXXXX日。)

    十、被告人劉XXX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

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 XXXXXX日起至20 XXXXX日止。)

   =================================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y8hrr7vllvwsmwpvlg

   案件唯一碼

   

      

      

人民陪審員

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主辦單位: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      未經許可   嚴禁復制

李武平律師:0898-66661963;       傳真:0898-68644282
地址:海南
??谑行阌⑶鸷4蟮?/span>58號萬花坊牡丹庭二樓2B(鳳凰花城內)

主管機關:海南省司法廳、海口市司法局

?2013 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   備案號:瓊ICP備12002061號

本站信息僅供參考 不能作為處理法律事務的依據


微信公眾號.jpg

正凱微信公眾號

溫馨提示:
一般法律咨詢,歡迎在本站留言咨詢;
需要委托律師的,歡迎撥打電話預約面談;

會員登錄
登錄
我的資料
我的收藏
購物車
0
留言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