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刑事律師】死刑二審成功改判死緩案 二維碼
【海南刑事律師】李武平成功為陳某販賣毒品罪辯護案 ----- 二審成功改判死緩 本案不是是否有罪無罪、此罪彼罪的辯護,而是生與死的辯護,一審法院判處陳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二審陳某委托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李武平律師提供辯護,李武平律師接受委托后,通過認真閱讀全部案卷,多次會見被告人陳某,向法院提出陳某在二審期間認罪、悔罪,作用相對較輕的辯護意見,獲得二審法院的采納,最終二審法院決定刀下留人,撤銷一審對陳某的判決,改判死緩。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XX)瓊刑終XX號 原公訴機關海南省??谑腥嗣駲z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XX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曹XX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XX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XX 辯護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海南省??谑兄屑壢嗣穹ㄔ簩徖砗D鲜『?谑腥嗣駲z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楊XX、楊XX、陳XX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原審被告人曹XX犯販賣毒品罪、非法買賣槍支罪一案,于2 0 XX年X月XX日作出( 20XX)瓊XX刑初XX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楊XX、曹XX、楊XX、陳XX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 0X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 0XX年X月X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楊XX、曹XX、楊XX、陳XX及辯護人李武平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 本院認為,上訴人楊XX、楊XX、陳XX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guī),明知是毒品仍共同實施販賣、運輸,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販賣、運輸毒品罪。楊XX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XXXX克,氯胺酮XXXX克、尼美西泮XXXX克;楊XX非法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XXXX克、氯胺酮XXXX克、尼美西泮XXXX克;陳XX非法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XXXX克、氯胺酮XX克、尼美西泮XXX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XX系毒品出資人和所有者,其聯(lián)系廣東上家“XX’’購買毒品,指使被告人楊XX、陳XX接收、運輸毒品至海南后,直接販賣給曹XX,系起主導作用的主犯。其販賣、運輸毒品的數(shù)量大,次數(shù)多,毒品含量高,且有大量毒品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大,罪行極其嚴重。其歸案后雖曾如實供述販賣、運輸毒品的犯罪事實,但后又翻供拒不認罪,應依法嚴懲。上訴人楊XX積極參加毒品犯罪,取毒、藏毒、購買分裝工具、家中分裝毒品、糾集陳XX駕駛自家漁船運輸毒品,販賣、運輸毒品數(shù)量大,次數(shù)多,毒品含量高,且有大量毒品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大;其歸案后雖曾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但后又翻供拒不認罪,應依法嚴懲。上訴人陳XX積極參與毒品犯罪,販賣、運輸毒品數(shù)量大,次數(shù)多,且大量毒品已經(jīng)流入社會;又系毒品累犯,再犯,應依法嚴懲。但鑒于陳XX在二審庭審中認罪、悔罪;在共同毒品犯罪中,其地位作用相對較小,可從輕處罰。 上訴人曹XX非法販賣甲基苯丙胺XXXX克、氯胺酮XXXX克、尼美西泮XXXX克、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XXXX克,其行為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非法買賣槍支1支,其行為構(gòu)成非法買賣槍支罪,應予數(shù)罪并罰。其販賣毒品的數(shù)量大,次數(shù)多,毒品含量高,部分毒品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大;且系毒品累犯、再犯,又因吸毒、搶奪受到行政處罰,具有多次前科劣跡;其罪行涉毒涉槍,人身危險性極大;歸案后雖曾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但后又翻供拒不認罪,應依法嚴懲。 原判認定的被告人楊XX、曹XX、楊XX、陳XX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對楊XX、曹XX、楊XX的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檢察員對于被告人楊XX、曹XX、楊XX的出庭意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楊XX、曹XX、楊XX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陳XX在二審庭審中認罪、悔罪;在共同毒品犯罪中,其地位作用相對較小,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原判對陳XX的量刑不當,依法應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 第二款第(一)項、第七款、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海南省??谑兄屑壢嗣穹ㄔ?/span>( 20XX)瓊01刑初XX號刑事判決的第一、二、三、五項,即被告人楊XX犯販實、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被告人曹XX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楊XX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現(xiàn)場繳獲的毒品及毒資、手機、槍支等犯罪工具(詳見物品清單)予以沒收,由海口市公安局美蘭分局予以銷毀或上繳國庫。 一、撤銷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XX)瓊01刑初XX號刑事判決的第四項,即被告人陳XX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三、上訴人陳XX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