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條數(shù)需考慮“自用目的” 二維碼
計算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條數(shù)需考慮“自用目的”來源:檢察日報 在司法實踐中,單純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供自己持有并不常見,單純非法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而無非法獲取這類信息的行為亦不多見。較多的情形是,行為人在設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同時也在向他人出售、提供這類信息。由此產生一個問題,行為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提供,應該如何計算公民個人信息的條數(shù)。對此,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分別從涉案信息橫向流轉和縱向分布的角度作出規(guī)定,即“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條數(shù)不重復計算;向不同單位或者個人分別出售、提供同一公民個人信息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條數(shù)累計計算”。據此,累計計算信息條數(shù)滿足司法實踐的基本需求。然而,對于同一信息因犯罪環(huán)節(jié)進行流轉,橫跨非法獲取和出售、提供兩種犯罪行為的情形,是否一概不累計計算公民個人信息條數(shù),在復雜的司法背景下仍有解釋的空間。 筆者認為,在非法獲取并出售、提供同一公民個人信息的場合下,計算信息條數(shù)關鍵要把握行為人是否存在“自用目的”,以及自用的合法性問題。理由在于: 一方面,如果行為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目的在于向他人出售、提供,那么,非法獲取的行為和出售、提供的行為便屬于前后發(fā)展關系,刑法理論一般認為,“數(shù)個行為具有前后發(fā)展關系(前行為是后行為的所經階段,后行為是前行為發(fā)展的當然結果),侵害相同法益的,從一重罪論處”。由于非法獲取的行為和出售、提供的行為均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行為類型,并非獨立的兩個罪名,因此,這里不涉及罪名擇重論處的問題,而是要求涉案信息條數(shù)擇一計算,不能進行累計。 另一方面,“在刑法中增設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權利的相關犯罪,其目的不應僅止步于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更在于對公民個人信息自由與安全的保護。而對后者的保護,實質上是對公民個人自由的人格法益和財產法益的保護”。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非法獲取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往往是為了后續(xù)實施敲詐勒索、詐騙等侵犯被害人人身、財產合法權益的行為。從法益保護的角度出發(fā),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只有在行為人存在非法自用目的的情況下才有獨立評價的必要。據此,《解釋》充分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不同類型的公民個人信息作出不同的規(guī)定,即對于《解釋》第5條第1款第3項、第4項規(guī)定的公民個人信息,不論行為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是合法自用還是違法自用,符合法定條數(shù)的均認定“情節(jié)嚴重”。對于第5條第1款第5項規(guī)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根據本《解釋》第6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違法自用的,涉案信息滿足5000條即可認定“情節(jié)嚴重”;行為人合法自用的,除5000條基本數(shù)量要求,還需有獲利5萬元等其他法定情節(jié),才能認定“情節(jié)嚴重”。 結合以上基本思路,筆者認為,針對同一條公民個人信息,是否累計計算,具體分析如下: (1)行為人以出售、提供為目的非法獲取該信息,后又將該信息出售、提供他人的,信息條數(shù)不累計計算; ?。?)如果該信息為《解釋》第5條第1款第3項、第4項規(guī)定的公民個人信息,行為人以自用為目的非法獲取該信息,后又將該信息出售、提供他人的,信息條數(shù)累計計算; ?。?)如果該信息為《解釋》第5條第1款第5項規(guī)定的公民個人信息,行為人以違法自用為目的非法獲取該信息,后又將該信息出售、提供他人的,信息條數(shù)累計計算; ?。?)如果該信息為《解釋》第5條第1款第5項規(guī)定的公民個人信息,行為人以合法自用為目的非法獲取該信息,后又將該信息出售、提供他人的,需考量行為人是否存在獲利5萬元等《解釋》第6條規(guī)定的法定情節(jié),如果存在這些情節(jié),信息條數(shù)累計計算;如果不存在這些情節(jié),信息條數(shù)不累計計算。(作者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江奧立) 主題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