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平成功代理黎某股權轉讓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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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武平律師
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助殘先進個人、全國法律援助先進個人、全國保護未成年人特殊貢獻律師。兼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未成保委員,海南仲裁委仲裁員,省律師協(xié)會監(jiān)事,省僑聯法顧委律師團律師,??凇奥蓭煼煞請F”律師,“法治講堂、律師以案釋法”宣講團律師,執(zhí)業(yè)23年。電話:66661963

李武平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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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案上訴條件
當事人提起上訴,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
二、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的處理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怎樣處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fā)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fā)回重審。
   綜上,案件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訴。為了使合法權益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書寫上訴狀時,建議針對一審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法定程序等方面的問題進行闡述。
認定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
案例延伸
【海南律師】李武平成功代理黎某股權轉讓糾紛案案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瓊民三終字第XX號

上訴人(一審本訴原告、反訴被告):黎XX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一審本訴被告、反訴原告):陳XX
上訴人(一審本訴被告、反訴原告):高XX    
上訴人(一審本訴被告、反訴原告):段XX
   上訴人(一審本訴被告、反訴原告):王XX
   一審第三人:蘇
   上訴人黎XX及上訴人陳XX、高XX、段XX、王XX因與一審第三人蘇XX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均不服??谑兄屑壢嗣穹ㄔ海ㄒ韵潞喎Q:一審法院)( 201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一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 01 5年3月3 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 01 5年4月1 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上訴人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平、上訴人陳XX、高XX、段XX、王XX四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以及一審第三人蘇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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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理由如下:一、一審判決認定涉案資產不明。黎XX在一審本訴訴求及其上訴請求中均要求陳XX等人向其支付拖欠的XX公司股權轉讓款及??赬X莊園轉讓款,一審判決將XX公司股權、資產與XX莊園資產的轉讓混為一談,在雙方均對兩份資產清單權屬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就認定“二份清單所記載的財產均為XX莊園內的資產”,顯然不妥。二、一審判決認定涉案金額不清。一審判決認定“上述協(xié)議簽署后,陳XX代高XX、段XX、王XX先后向黎XX支付了XXX萬元轉讓款,雙方當事人并就XX公司的股權轉讓事宜作了公證’’,但是雙方當事人對其中的XX萬元定金一直存在爭議,即一審法院沒有查清該XX萬元是否屬于20XX年X月8日XX公司(黎XX)與案赴人海南XX實業(yè)有限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詿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定金。三、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上述XX萬元定金問題,一審法院在沒有將海南XX實業(yè)有限公司追加為第三人查清此基本事實的情況下,直接將XX萬元認定系陳XX等人履行《轉讓協(xié)議》的行為,也違反了法定程序。而且,本案與XX莊園、XX公司存在重大利害關系,一審法院沒有將兩者歹粵為當事人參加訴訟,也違反了法定程序。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當發(fā)回重審。本院對二審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不再認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谑兄屑壢嗣穹ㄔ旱? 201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
   二、本發(fā)回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黎XX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XXXX元及上訴人陳XX、高XX、段XX、王XX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XXXXX元分別予以退還。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  戈
   審  判  員  曾瑞珍
   審  判  員  秦晴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元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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