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平成功代理羅某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二維碼
【海南房地產(chǎn)律師】李武平成功代理羅某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5)儋民初字第XXX號 原告羅X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海南XX投資有限公司 原告羅X訴被告海南XX投資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 01 5年3月2 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羅X的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審理終結(jié)。 ============= 原告羅X訴稱,2 0 1 2年3月3日,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fā)的位于“XXXX”第X幢X單元X號房,建筑面積共XXX平方米,總房價款為XXX元,童聲應在2 01 2年5月3 0日前,將經(jīng)分期綜合驗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 ================ 根據(jù)合同逾期交房l天,則按已付房款萬算違約金的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XXXX元×XXX天×0.0003=XXXX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毛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海南XX投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將經(jīng)分期綜合驗收合格的“XXXX,,第X幢X單元XX號房交付原告羅X使用。 二、被告海南XX投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羅X違約金XXXX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XXXX元,由原告負擔XXX元,被告負擔XXXX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副本,上訴于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徐要文 人民陪審員陳榮光 人民陪審員林永健 書 記 員 王奇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