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房租物業(yè)費可提取配偶公積金
來源:法制日報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日公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送審稿擬進一步放寬公積金提取條件。其明確提出: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yè)費,均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送審稿擬同時規(guī)定: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yè)費的,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全國公積金繳存職工1.1億人
1991年,上海借鑒新加坡經驗,率先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1994年,國務院發(fā)布《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至今,這項惠民制度在我國實施已20多年。
統(tǒng)計顯示,截至2015年7月底,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1.1億人,繳存總額8.31萬億元,提取總額4.34萬億元,繳存余額3.97萬億元;累計向2300多萬戶職工家庭發(fā)放個人住房貸款4.75萬億元,貸款余額2.88萬億元。
20多年來,住房公積金制度從無到有。1999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2002年對《條例》進行修訂。
送審稿認為,《條例》修訂至今已有十余年,隨著我國經濟環(huán)境的變化和房地產市場的迅速發(fā)展,這項制度在實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包括:繳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間資金無法融通,資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不高等,迫切需要進行修改和完善。
繳存基數不得低于上年工資60%
送審稿提出,對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實行“限高保低”。
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不得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qū)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qū)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上限不應高于12%,下限不應低于5%。
送審稿調整了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構成,減少行政機關人員數量,規(guī)定繳存職工代表不得低于總人數的1/3。
住房公積金可用于購買國債
為增強資金的流動性,送審稿擬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申請發(fā)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持證券,或者通過貼息等方式進行融資。
送審稿擬明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持證券。
送審稿還提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大額存單;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持證券等高信用等級固定收益類產品。
公積金年度報告須向社會公布
送審稿擬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監(jiān)督管理部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托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在此方面,送審稿強化了監(jiān)督檢查。送審稿擬明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公布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依法公開政策規(guī)定、辦理流程,接受社會監(jiān)督。
在健全執(zhí)法手段上,對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單位逾期不繳、少繳、多繳住房公積金的違法行為,送審稿增設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還加大對騙提、騙貸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行為,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