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平律師成功代理林某與海南某食品有限公司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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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1年X月28日,某食品公司作為甲方,林某作為乙方,簽訂了一份《關于林某果蔬、農產品配方、生產技術轉讓合同特約條款協(xié)議書》,約定:乙方將以下項目的技術、專利轉讓給甲方:水果、蔬菜、農產品加工生產的“防褐變’’、“酶解’’、“防退色’’、“除澀除苦”等國內外領先的高科技技術及“香蕉汁、香蕉醬、速溶香蕉粉產品的創(chuàng)新技術”的專利(正在國家專利局審批中)。甲方聘請乙方為公司的總工程師,每月技術指導費人民幣XX萬元;甲方成立“海南某食品公司科技研究所’’,乙方擔任所長或總工程師主持技術、研發(fā)工作;雙方商定乙方技術指導期為五年,指導期內乙方必須對所轉讓給甲方的生產技術的生產運用負責,保證生產出的產品質量達到乙方承諾的國際領先、國內一絕的技術水平;甲方同意支付給乙方技術配方、專利轉讓費、技術指導費,總計人民幣XXX萬元(稅后),其中每月指導費XX萬元×12個月xX年共計XXX萬元、技術專利轉讓費XXX萬元,在協(xié)議生效的第一年內乙方必須把轉讓的技術、配方、工藝和專利技術全部轉交給甲方,并能讓甲方完全掌握上述轉讓技術;甲方首付定金X萬元給乙方,2 01 2年1 2月底前付給人民幣XX萬元(含定金X萬元),余款XXX萬元,分4年支付完畢,即每年支付XX萬元,于每年1 2月底支付。乙方負責編寫以甲方名下需要的向國家專利局的專利申請,產品標準,向政府部門申報項目的有關報告,近日盡快申報有關“護色’’、“除苦、除澀”的西瓜、木瓜、菠蘿3個專利申請(雙方商定),所有專利申請的發(fā)明權人為甲方;向甲方提供生產工藝流程、生產使用的設備、原料包裝,制定生產崗位操作規(guī)程;乙方任甲方的總工程師,對甲方現(xiàn)有的生產產品的技術、流程工藝進行指導、監(jiān)督;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本合同約定責任的有關工作,工作需要時,乙方應到場。
2007年2月28日,林某與案外人李某共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名稱為香蕉汁、香蕉醬、速溶香蕉粉產品的創(chuàng)新加工技術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申請,申請?zhí)枮閄XXXX。2010年3月30日,該發(fā)明專利申請被通知進入實質審查階段。2012年2月28日,林某與李某就香蕉汁、香蕉醬、速溶香蕉粉產品的創(chuàng)新加工技術的發(fā)明專利與某食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黃某簽訂了一份《發(fā)明專利發(fā)明人、申請人變更聲明》,約定林某將其權利變更給黃某,李某將其權利變更為某食品公司。同日,雙方共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變更申報書。2013年8月2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以香蕉汁、香蕉醬、速溶香蕉粉產品的創(chuàng)新加工技術發(fā)明專利申請的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的情況為由,駁回了該發(fā)明專利申請。2012年X月10日,林某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西瓜汁、木瓜汁的創(chuàng)新防褪色技術的發(fā)明寺利申請,申請?zhí)枮閄XXXX,國家知識產權局于同年X月2 4日受理。同年X月2 X日,林某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橄欖汁的創(chuàng)新除澀技術、柑橙汁的創(chuàng)新除苦技術的發(fā)明專利申請,申請?zhí)枮閄XXXXXX,國家知識產權局于同年X月2X日受理。同年6月1日,林某向某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黃某作出了一份《發(fā)明專利轉讓承諾》,承諾將發(fā)明專利“西瓜汁、木瓜汁的創(chuàng)新防褪色技術”(申請?zhí)朮XXXXXXX)、發(fā)明專利“橄欖汁的創(chuàng)新除澀技術、柑橙汁的、創(chuàng)新除苦技術”(申請?zhí)朮XXXXXXX)轉讓給某食品公司及黃某。同日,林某出具了載明收到某食品公司及黃某交付X萬元的《收據(jù)》。同日,林某向某食品公司出具一份《承諾書》,載明其收到X萬元定金,并同意將雙方2011年11月28日訂立的生產技術轉讓合同中所指的“轉讓技術的產品加工的工藝流程及配方等”在某食品公司支付合同定金X萬元后,根據(jù)某食品公司的工作需要和要求隨時提供并按合同付諸實施工作。林某向原審法院提交了四份《工作任務單》,時間分別是2011年12月29日、12月31日、2012年1月7日、2月18日。其中2011年12月31日和2012年2月18日的《工作任務單》有黃某簽字確認任務單中載明的任務已完成,其余兩份沒有對任務完成與否進行確認。已簽字確認完成任務的《工作任務單》記載,林某完成了以下任務:一、撰寫香蕉汁的防褐變技術;二、撰寫西瓜汁、木瓜汁的防褪色技術;三、撰寫橄欖汁的除澀技術和除苦技術;四、回答國家專利局對“橄欖汁的制備方法’’的第一次審查意見。林某禰已將香蕉汁、香蕉醬、速溶香蕉粉產品的創(chuàng)新加工技術的技術說明、工藝流程和技術配方交付給某食品公司,但未舉證證明。 自合同簽訂至起訴前,林某除X萬元定金外,未收到某食品公司支付的費用,遂于2012年8月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某食品公司賠償損失XX萬元,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支付所欠轉讓費(暫定為XX萬元,具體數(shù)額以判決時欠付的轉讓費為準)。
 某食品公司辯稱,因付款期限尚未到期,且林某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也無證據(jù)證明經(jīng)濟損失,其主張的轉讓費和經(jīng)濟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同時,某食品公司提起反訴,要求林某繼續(xù)履行合同并賠償某食品公司經(jīng)濟損失XX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關于林某果蔬、農產品配方、生產技術轉讓合同特約條款協(xié)議書》是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合同簽訂后,雙方應嚴格遵守,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某食品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向林某支付了定金X石元。林某在收到某食品公司給付的定金X萬元后向其出具了《承諾書》,承諾其在收到X萬元定金后根據(jù)某食品公司的工作需要和要求隨時提供所轉讓技術的產品加工的工藝流程和配方等,并按合同付諸實施工作。某食品公司出具給林某的關于至2012年年底按合同履行付足XX萬元技術指導費的承中,也有關于林某應履行交付技術配方、轉讓專利義務的約定。但林某并未舉證證明其在某食品公司向其支付了X萬元定金后或是起訴前或合同簽訂一年內,向某食品公司交付了所轉讓技術的工藝流程、技術配方等料,故林某訴請某食品公司向其支付技術轉讓費不符合雙方簽訂的合同及承諾書的有關約定,其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某食品公司稱因林某未向其交付所轉讓技術的技術配方、工藝流程等資料造成其經(jīng)濟損失80萬元,但未舉證證明,故其訴請林某賠償損失XX萬元沒有事實依據(jù),對此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一、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求;二、駁回海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本訴案件受理費1 0 0 X 0元,由林某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X 9 0 0元,由海南某食品有限公司負擔。 林某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支持林某的訴訟請求;二、改判兩審訴訟費由某食品公司承擔。理由:一、原審認定林某未舉證證明交付轉讓技術資料與事實不符。林某于2012年X月專利局變更專利申請人為某食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黃某時已視同交付相關技術資料。某食品公司在成為專利申請人后可以以權利人的身份奎閱林某遞交給專利局的技術說明、工藝流程及技術配方,因此林某已按要求將三項技術交付給某食品公司;二、原審查明的事實中已確認林某完成《工作任務單》,任務單內容中撰寫的資料包括了技術說明、工藝流程和技術配方,原判認定與事實查明自相矛盾;三、專利申請權的轉移以變更登記為要件,林某已經(jīng)轉讓一項專利申請權并在訴訟過程中多次為其修改申報資料,某食品公司應當支付該部分轉讓費。四、某食品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支付技術指導費,但下發(fā)聘書直至起訴時止,某食品公司都未向林某支付過技術指導費,其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綜上,原審認定事實前后矛盾,駁回訴訟請求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并改判。
某食品公司辯稱:一、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以維持;二、林某未能按照合同約定變更專利的登記和申報,未交付相關技術及配方、工藝流程和文件資料,也未提供生產設備、包裝、崗位操作規(guī)程給某食品公司。林某變更登記的專利申請因不符合專利申請的實質要求而被駁回,證明林某沒有依照合同約定充分履行合同義務,故請求依法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二、裁判結果
2014年3月21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瓊知民終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裁判理由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林某與某食品公司誰有先履行合同的義務。二、某食品公司是否應當向林某支付轉讓費和技術指導費,費用多少。
第一、關于雙方誰有先履行合同義務的問題。首先,按照雙方協(xié)議約定,林某應在協(xié)議生效的第一年內把轉讓的技術、配方、工藝和專利技術全部轉交給某食品公司,讓其完全掌握上述技術;某食品公司出具給林某的關于至2 01 2年年底按合同履行付足80萬元技術指導費的《承諾書》中,也有關于林某應履行交付技術配方、轉讓專利義務的約定。因此,某食品公司2 0 1 2年1 2月底支付林某XX萬元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協(xié)議生效的一年內把技術配方和專利交付給某食品公司。現(xiàn)某食品公司已交付X萬元定金,林某應按約定于一年內交付有關工藝流程、技術配方等資料。其次,關于林某是否已交付工藝流程、技術配方的問題。林某2 0 0 7年2月2 8日提交的香蕉汁、香蕉醬、速溶香蕉粉產品的專利申請于2 0 1 3年8月2 2日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其以本人名義提交的西瓜汁、木瓜汁及橄欖汁的專利申請僅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初步審查,尚未獲得專利。林某認為某食品公司可通過其《工作任務單》證明的報告及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公開信息獲取相關技術配方,但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該公開的資料能否制作出相應的產品。因此,林某主張已交付協(xié)議項下的技術說明、
工藝流程及技術配方無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認可。林某應在收到某食品公司X萬元定金后,先按協(xié)議約定交付相關技術資料及配方,方可請求相應的轉讓費和披術指導費。
第二、關于某食品公司是否應當向林某支付轉讓費和技術指導費,費用多少的問題。如前所述,林某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已交付全部的技術資料并讓某食品公司完全掌握上述技術。其轉讓專利申請權的香蕉產品專利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而以自己名義申報的西瓜汁、木瓜汁和橄欖汁技術尚未通過實質審查,也未按合同約定轉讓給某食品公司,因此其要求技術轉讓費的主張無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認可。雖然林某已獲聘擔任某食品公司的總工程師,但《工作任務單》中載明撰寫的報告僅用于答復專利申請過程中的審查意見,也未能證明憑該報告內容可以做出相應的技術產品。林某對其是否進行過技術指導、指導的時間及內容均末完成證明責任,因此其要求技術指導費的主張不能成立。
四、李武平律師分析
本案中,為了維護海南某食品公司的合法權益,李武平律師通過詳細的了解案情后,決定以海南某食品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辯權的觀點對抗林某的違約主張。
海南某食品公司是否應當支付技術轉讓費及賠償損失,關鍵在于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是否已經(jīng)具備付款條件,林某是否有先履行的合同義務,海南某食品公司是否有先履行抗辯權的問題。
根據(jù)《合同法》第67條,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關于林某果蔬、農產品配方、生產技術轉讓合同特約條款協(xié)議書》及其他相關補充協(xié)議書、承諾書等合同文件,專業(yè)性較強且合同權利義務散落在合同文件的各個條款中,李武平及團隊律師通過認真逐個閱讀合同條款,歸納列舉了合同文件中約定的林某合同義務及付款期限,并專門制作雙方當事人合同權利義務對照表,提供法院參考,使法官在審理過程中,通過對照表一目了然的清楚雙方的合同權利義務,作出正確的判斷。
根據(jù)2011年11月28日,雙方簽訂的《關于林某果蔬、農產品配方、生產技術轉讓合同特約條款協(xié)議書》。上訴人在收取被上訴人支付的合同定金XX萬元后,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以下義務:
1、將“西瓜汁、木瓜汁的創(chuàng)新防腿色技術(申請?zhí)枺篨XXXXXXX)”、 “橄欖汁的創(chuàng)新除干澀技術、柑橙汁的創(chuàng)新除苦技術(申請?zhí)枺篨XXXXXXX)”等兩項發(fā)明專利申請權變更給被上訴人,并協(xié)助被上訴人向國家專利局辦理著錄項目變更申報等手續(xù)。
2、將果蔬、農產品加工生產的““防褐變”、“防褪色”、“護色”、“酶解”、“除澀除苦”、“生物保鮮”等技術、“香蕉汁、香蕉醬、速溶香蕉粉產品的創(chuàng)新加工技術”(發(fā)明專利申請?zhí)枺篨XXXXXXX)、“西瓜汁、木瓜汁的創(chuàng)新防腿色技術(申請?zhí)枺篨XXXXXXX)”、“橄欖汁的創(chuàng)新除干澀技術、柑橙汁的創(chuàng)新除苦技術(申請?zhí)枺篨XXXXXXX)”等其所有掌握的果蔬、農產品加工的技術及配方、工藝流程全部轉交給被上訴人。
3、向專利局申請“香蕉汁、香蕉醬、速溶香蕉粉產品的創(chuàng)新加工技術”(發(fā)明專利申請?zhí)枺篨XXXXXXX)、“西瓜汁、木瓜汁的創(chuàng)新防腿色技術(申請?zhí)枺篨XXXXXXX)”、 “橄欖汁的創(chuàng)新除干澀技術、柑橙汁的創(chuàng)新除苦技術(申請?zhí)枺篨XXXXXXX)”等專利的全部文件資料交付給被上訴人。
4、提供生產使用的設備、原料包裝、制定生產崗位操作規(guī)程給被上訴人。
基于以上合同約定的林某合同義務,李武平律師提出,本案中,2012年6月1日,被上訴人支付了合同定金XX萬元給上訴人,但是上訴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交付技術、過戶專利、技術指導等等合同義務。經(jīng)過被上訴人多次要求仍拒不將上述相關技術、配方、工藝流程等轉交給被上訴人。2013年8月2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 “香蕉汁、香蕉醬、速溶香蕉粉產品的創(chuàng)新加工技術”的 駁回決定,進一步證明,上訴人根據(jù)沒有依照合同約定充分的履行合同義務,其所謂的先進、創(chuàng)新技術根本不符合申請專利的要求,其撰寫的權利說明和權利要求書也不符合法律及行業(yè)標準,導致專利申請被駁回。因此,上訴人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違約,被上訴人海南某食品公司依法享有先履行抗辯權,有權停止向上訴人林某停止付款,海南某食品公司未付款的行為不構成違約。
綜上,李武平律師提出的上訴人林某違約在先,海南某食品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辯權的觀點,獲得法院的采納,最終二審法院作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的判決,駁回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海南某食品公司支付技術轉讓費及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維護了海南某食品公司的合法權益。(李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