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刑事辯護律師】李武平為張某受賄罪辯護案"/>
張某受賄罪辯護案 二維碼
【海南刑事辯護律師】李武平為張某受賄罪辯護案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 20XX)海南一中刑一初字第XX號 公訴機關(guān)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張某 辯護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瓊檢一分公訴刑訴[20XX1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受賄罪,于20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辯護人李武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張某系在國有公司中負(fù)責(zé)履行的公務(wù)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監(jiān)管工程招工現(xiàn)場管理、工程款審核撥付的職務(wù)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收受、索要或者伙同他人索要財物共計XX萬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應(yīng)予支持。鑒于被告人張某犯罪后能夠積極退贓,認(rèn)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故可依法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XX年X月X日至2 0XX年X月X日止)。 二、隨案移送的XX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 是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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