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凱法律顧問律師講堂】征地拆遷法律講堂之(七)--以案釋法(群體上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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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處置農(nóng)村土地征收中引發(fā)的群體性事件

近年來,因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引發(fā)的群體事件時有發(fā)生。村民采取集體上訪的方式,以此施壓政府,“多領”拆遷補償款的情況,似乎已成為家常便飯。他們動不動就進省、動不動就進京上訪。

各村干部在黨委、政府統(tǒng)一領導下,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一方面增強村民的民主意識,使其能夠正確對待和處理利益矛盾,減少群體性突發(fā)事件;另一方面加強對村民的法制教育,使其知法、懂法、守法。既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能自覺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各項義務。引導群眾正確對待和處理國家與自家、全局與局部、整體與個人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之間的關系。絕不允許為了個人利益而藐視法制,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危害社會穩(wěn)定。向群眾宣傳有關法律、引導群眾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嚴防一時沖動造成不良后果。

因村民法律意識較差,在群體性的上訪中,很容易觸犯以下刑事罪名: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 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 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情節(jié)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傷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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