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廣告法修訂草案作出更嚴限制 公益廣告不得含煙草制品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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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廣告法修訂草案作出更嚴限制 公益廣告不得含煙草制品商標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wǎng)  

   法制網(wǎng)12月22日訊  今天開始在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再次審議廣告法草案。新的草案對煙草廣告作出更為嚴格的限制。


   按照新草案的規(guī)定,今后,除了在煙草制品專賣店的店堂室內可以采取張貼、陳列等形式發(fā)布經(jīng)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煙草廣告,以及煙草制品生產者向煙草制品專賣點內部發(fā)送的經(jīng)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煙草制品廣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均被禁止。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廣告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原草案在現(xiàn)行規(guī)定的基礎上,對發(fā)布煙草廣告的媒介、形式、場所以及煙草廣告內容作了進一步的限制。


   在審議和征求意見時,對于煙草廣告問題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為保護人民健康、預防青少年吸煙,應當完全禁止煙草廣告;另一種意見認為,修訂草案的規(guī)定已經(jīng)國務院有關方面反復研究論證,不宜完全禁止。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jīng)研究,建議在修訂草案的基礎上對煙草廣告作出更為嚴格的限制,將有關規(guī)定修改為:


   一是,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訊網(wǎng)絡、互聯(lián)網(wǎng)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發(fā)布或者變相發(fā)布煙草廣告;


   二是,禁止在公共場所、醫(yī)院和學校的建筑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禁止設置戶外、櫥窗煙草廣告;


   三是,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經(jīng)營者發(fā)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四是,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五是,經(jīng)國務院工行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fā)布的煙草廣告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煙有利于人體健康、解除疲勞、緩解精神緊張,不得使用低焦油含量、低危害等用于,并應當顯著標明“吸煙有害健康”。(記者 席鋒宇)


文章分類: 法制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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