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平成功代理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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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律師】李武平成功代理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海南省??谑行闱v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XX)秀民二初字第XXX

原告:XXXX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海南XX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原告XXXX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訴被告海南XX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 01 4XXX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XXX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XX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武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海南XX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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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訂購單,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訂購單簽訂后,原告已按約定向被告提供了價值XXXXXX元的墊板、鋁片,履行了合同義務。但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支付貨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逾期支付貨款給原告造成的損失表現(xiàn)為利息損失及追討貨款所產生的差旅費。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支付貸款XXXXXX元、逾期支付貨款造成的利息損失及追討貨款所產生的差旅費XXXX元的訴訟請求一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海南XX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XXXX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XXXXXX元及利息(利息以XXXXXX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利率計算,從2 0 XXXXX日起計至本院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海南XX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XXXX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差旅費XXXX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XXXX元,減半收取XXXX元,由被告海南XX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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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武平律師:0898-66661963;       傳真:0898-68644282
地址:海南
??谑行阌⑶鸷4蟮?/span>58號萬花坊牡丹庭二樓2B(鳳凰花城內)

主管機關:海南省司法廳、??谑兴痉ň?/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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