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訴騰訊“反壟斷”案二審宣判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長達7.4萬字 確立互聯(lián)網(wǎng)反壟斷法律適用多個重要裁判標準
來源:法制網(wǎng)——法制日報
今日上午9時30分,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訴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一案。該案審判長、最高法知識產(chǎn)權庭王闖副庭長針對案件的5個爭議焦點闡述了最高法的意見,并宣布駁回奇虎公司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記者了解到,該案是迄今為止中國互聯(lián)網(wǎng)領域訴訟標的額最大的壟斷案件。涉訴雙方均為中國互聯(lián)網(wǎng)領域中的領軍公司,近年來,雙方之間爆發(fā)了多起訴訟,被輿論稱為“3Q大戰(zhàn)”。
“3Q大戰(zhàn)”其實是一款軟件引發(fā)的拉鋸戰(zhàn)。2010年2月,騰訊推出“QQ醫(yī)生”,與360安全衛(wèi)士形成競爭。同年10月29日,奇虎360推出“扣扣保鏢”劍指QQ,要對其實施包括清垃圾和去廣告在內的系列“凈身”動作。此后11月3日晚,騰訊宣布在裝有360軟件的電腦上停止運行QQ軟件,用戶必須卸載360軟件才可登錄QQ,要求用戶“二選一”,導致大量用戶被迫刪除360軟件。
2012年11月,奇虎360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主張騰訊濫用在即時通訊軟件及服務相關市場的市場支配地位,構成壟斷。
2013年3月2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奇虎公司全部訴訟請求。這是國內首個在即時通訊領域對壟斷行為作出認定的判決。對于上述判決,奇虎公司表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并索賠經(jīng)濟損失1.5億元。
同年11月26日,該案二審在最高法開庭。此次庭審歷時整整兩天,截至庭審結束,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仍然互不相讓,均堅持各自訴訟請求。據(jù)悉,此案系最高法審理的第一起壟斷案件,也是“3Q”大戰(zhàn)中最引人注目的案件之一,受到國內外廣泛關注。在長達7.4萬字的判決書中,最高法詳細闡述了互聯(lián)網(wǎng)領域反壟斷法意義上相關市場界定標準、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標準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分析原則與方法等一系列具有重要意義的法律問題,明確了反壟斷法律適用的多個重要裁判標準。關于相關市場界定問題,最高法在判決中指出,作為界定相關市場的一種分析思路,假定壟斷者測試(HMT)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在實踐中,選擇何種方法進行假定壟斷者測試取決于案件所涉市場競爭領域以及可獲得的相關數(shù)據(jù)的具體情況。如果特定市場領域的商品同質化特征比較明顯,價格競爭是較為重要的競爭形式,則采用數(shù)量不大但有意義且并非短暫的價格上漲(SSNIP)的方法較為可行。但是如果在產(chǎn)品差異化非常明顯且質量、服務、創(chuàng)新、消費者體驗等非價格競爭成為重要競爭形式的領域,采用數(shù)量不大但有意義且并非短暫的價格上漲(SSNIP)的方法則存在較大困難?;谙鄬r格上漲的假定壟斷者測試難以在本案中完全適用,但可以采取該方法的變通形式,例如基于質量下降的假定壟斷者測試。相關市場的界定,主要從需求者角度進行替代分析,輔之以經(jīng)營者角度的供給替代分析。在實踐中,界定相關市場既可以采取定性分析的方法,又可以采取定量分析的方法。在定性分析足以得出明確的結論時,不必要進行復雜的定量分析。運用上述思路和方法,最高法院將本案相關市場界定為中國大陸地區(qū)即時通信服務市場。
關于騰訊公司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問題,最高法認為,盡管騰訊公司在本案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較高,但是市場份額只是判斷市場支配地位的一項比較粗糙的指標。在市場進入比較容易,或者高市場份額源于經(jīng)營者更高的市場效率或者提供了更優(yōu)異的產(chǎn)品,或者市場外產(chǎn)品對經(jīng)營者形成較強的競爭約束等情況下,高的市場份額并不能直接推斷出市場支配地位的存在。特別是,互聯(lián)網(wǎng)環(huán)境下的競爭存在高度動態(tài)的特征,相關市場的邊界遠不如傳統(tǒng)市場領域那樣清晰,在此情況下,更不能高估市場份額的指示作用,而應更多地關注市場進入、經(jīng)營者的市場行為、對競爭的影響等有助于判斷市場支配地位的具體事實和證據(jù)。基于中國大陸即時通訊服務市場競爭比較充分、市場進入較為容易、大量新興即時通訊服務提供商成功進入市場等因素,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并不足以支持被上訴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結論。關于騰訊公司是否濫用的市場支配地位問題,最高法指出,在相關市場邊界較為模糊、被訴經(jīng)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不甚明確時,應該進一步分析被訴壟斷行為對競爭的影響效果,以檢驗關于其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結論正確與否。即使被訴經(jīng)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判斷其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也需要綜合評估該行為對消費者和競爭造成的消極效果和可能具有的積極效果。反壟斷法所關注的重心并非個別經(jīng)營者的利益,而更應關注健康的市場競爭機制是否受到扭曲或者破壞。騰訊公司實施的“產(chǎn)品不兼容”行為僅持續(xù)一天。在此期間,其主要競爭對手MSN、飛信和阿里巴巴等的用戶數(shù)量均有較高增幅。MSN更是在月覆蓋人數(shù)長期負增長之后實現(xiàn)局勢逆轉,增長率高達61.93%,月覆蓋人數(shù)實際比上月增長2300多萬人。新的競爭者移動飛信、新浪UC等乘機進入市場,下載量猛增,給該市場帶來了更活躍的競爭。同時,騰訊公司的行為對安全軟件市場的影響極其微弱,其安全軟件市場份額僅增加了0.57個百分點,從3.89%增長至4.46%。而奇虎公司的市場份額未有較大變化,其安全軟件市場的市場占有率僅降低了3.3個百分點,從74.6%下降至71.3%。沒有證據(jù)表明,通過實施“產(chǎn)品不兼容”和將QQ軟件與其他軟件打包安裝的行為,騰訊公司將其在即時通信市場的領先地位延伸到安全軟件市場。盡管上述行為對用戶造成了不便,但是并未導致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明顯效果,騰訊公司不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記者 袁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