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就商標授權確權司法解釋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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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就商標授權確權司法解釋公開征求意見
來源:新華網(wǎng)    
   新華網(wǎng)10月15日電  記者15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院已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公開征求意見稿)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網(wǎng)和中國法院網(wǎng)公布,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

   據(jù)介紹,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審理的一類重要案件類型,近年來案件數(shù)量大幅增加,2013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商標行政案件達到2161件。為了明確和統(tǒng)一審理標準,正確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在深入調(diào)研、多方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該文件。

   針對大規(guī)模搶注商標的行為,征求意見稿中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大量申請注冊與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或者缺乏正當理由申請大量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適用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不予注冊或者宣告無效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征求意見稿明確,整體上與國家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適用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等,但整體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標志,如果該標志作為商標注冊可能導致國家名稱的濫用,也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征求意見稿同時明確,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駁回復審程序中,認為他人未經(jīng)許可將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注冊為商標,可能造成其他不良影響而不予核準注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未經(jīng)繼承人許可將已死亡自然人姓名申請注冊為商標,導致社會公眾將標識有該商標的商品與該自然人產(chǎn)生聯(lián)系等,可以認定為不良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征求意見稿同時對未注冊和已注冊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問題,地理標志問題,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和角色名稱問題,復制、模仿、翻譯馳名商標的惡意認定等作出了規(guī)定。

   本次公開征求意見建議為期1個月,社會各界人士可于11月15日前反饋修改意見。書面意見可寄至北京市東城區(qū)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審判庭第三合議庭,電子郵件可發(fā)至郵箱shangbiaoyijian@163.com。(記者 羅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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