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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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jù)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第三十條的含義及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guī)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未規(guī)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guī)定的問題,解釋如下:

  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guī)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guī)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xiàn)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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