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商海事律師】李武平律師成功代理陳XX海上人身損害賠償案
案情簡介
20XX年X月XX日XX時左右,原告在“XX”號漁船上工作,該船遭遇被告所有的”輪)碰撞,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沒有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反而逃跑,造成原告受傷。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原告在??谑腥嗣襻t(yī)院住院治療共計XX天,出院醫(yī)囑全休一個月。原告認為被告應賠償其收入損失XXXXX元,安撫費XXXX元,以及護理費,交通費、食宿費用、營養(yǎng)費等XXXX元。被告認為:原告因船舶碰撞事故受傷屬實,被告已為其支付了全部住院治療費用;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但其沒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jù)予以證明,應予以駁回原告的請求。
作為原告代理律師李武平律師當庭發(fā)表了以下代理意見:
一、 被告應對原告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0XX年X月XX日XX時左右,被告所有的船舶與“XX”發(fā)生碰撞,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不但沒有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反而逃逸,造成原告受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船舶發(fā)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過失造成的,由有過失的船舶負賠償責任。故此,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二、 原告向被告索賠XX萬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于法有據(jù)。
由于被告的逃逸,原告得不到及時的救助,造成受傷后,原告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在??谑腥嗣襻t(yī)院住院治療共計XX天,出院醫(yī)囑全休一個月。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谑腥嗣襻t(yī)院出院紀錄等足以證明。
基于以上損害事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原告向被告索賠其收入損失XXX元×X個月=XX萬元,安撫費X萬元,護理費、交通費、食宿費、營養(yǎng)費等X萬元,以上共計XX萬元。
結果:
本案在李武平律師的努力下,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當事人得到滿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