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平成功代理某工程公司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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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因被告海南某工程公司沒有技術能力解決某供水工程項目的技術問題,20XX年XX月XX日,原告王某與被告友好協(xié)商就三亞某供水工程施工與管理達成一致協(xié)議,約定由原告以本行高級技術人才的身份參加某供水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包括組織人員制定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及各個分項工程施工技術人員管理,負責全部現(xiàn)場施工技術管理﹑協(xié)調與安排工作等;工程完工后,原告數(shù)次要求被告海南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均遭拒絕,遂引起糾紛,原告王某委托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指派李武平律師代理此案,最終勝訴。


[審理結果]


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陳春麗,系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海南某工程公司

被告某公司海南分公司

第三人海南某某水業(yè)(集團)公司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海南某工程公司﹑某公司海南分公司﹑第三人海南某(集團)建設施工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海南某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 第三人海南XX水業(yè)(集團)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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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海南某工程公司之間簽訂的《施工協(xié)議書》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自愿達成的,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主體適合,內(nèi)容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各自履行義務.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完成了XX海坡至某5km跨海輸水管道工程的施工任務.被告未付清工程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關于原告訴請被告支付XXXX元的問題,XX市審計局于20XX年XX月X日的審計全額為XXXX元.因《施工協(xié)議書》約定被告支付總結算價的10%給原告,作為原告施工管理的全部費用.雖然20XX年X月XX日被告支付的XX元及20XX年X月XX日付的XXXX元原告不予認可,但被告提供的是銀行匯款的存根原件,可以認定.又因XX萬元是作為原告交通工具的提車款,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款項應為XXXX元+XXXX元=XXXX元.而XX萬元是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通過被告海南某工程公司帳戶支付給原告的,故減去XX萬元.原告訴請被告支付XXX元應調整為XXXX元×10%-XXX元+XXXX元=XXXX元,關于被告某公司海南分公司﹑第三人XXXX(集團)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問題.本案中, 第三人XXXX(集團)公司﹑被告某公司海南分公司與原告沒有合同關系,亦沒有擔保關系,而被告海南某工程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故某公司海南分公司與第三人XXXX(集團)公司不應承擔連帶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第1款﹑第10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海南某工程公司須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王某某工程款XXXXXXX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20XX年X月X日至本院所確認的還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步一年期貸款利率算).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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