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公證程序細則(2)

 二維碼

發(fā)文單位:司法部

  發(fā)布日期:1992-10-19

  執(zhí)行日期:1992-10-19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招標公證活動,保證辦證質(zhì)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公證程序規(guī)則(試行)》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招標投標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證明招標投標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建設工程、申請進口機電設備、水運工程施工、建設工程設備招標公證。

  第四條 招標投標公證由招標方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委托招標的,由受招標方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

  第五條 招標投標公證申請由招標方提出。委托招標的,由受托招標方提出。

  招標投標公證申請,應于招標通知(公告)或招標邀請函發(fā)出之前提出,特殊情況下,也必須于投標開始前提出。

  第六條 申請人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本人的身份證件;

  (二)受委托招標的,應提交委托書和具有承辦招標事項資格的證明;

  (三)有關主管部門對招標項目、招標活動的批準文件;

  (四)招標組織機構及組成人員名單;

  (五)招標通知(公告)或招標邀請函;

  (六)招標文件(主要包括:招標說明書、投標人須知、招標項目技術要求、投標書格式、投標保證文件、合同條件等);

  (七)對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

  (八)評標組織機構及組成人員名單;

  (九)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的規(guī)定;

  (二)申請公證事項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規(guī)定的范圍;

  (三)申請公證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四)本細則第六條第(一)、(二)、(三)、(九)項所列材料基本齊全。

  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通知當事人,并告知對不受理不服的復議程序。

  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一般應在本細則第六條第(一)、(二)、(三)、(九)項所列材料基本齊全后的七日內(nèi)作出。

  第八條 公證人員應認真接待申請人,按《公證程序規(guī)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制作談話筆錄,并著重記錄下列內(nèi)容;

  (一)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

  (二)招標活動準備情況和標底編制情況;

  (三)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四)公證費的負擔和支付方式;

  (五)公證人員認為需要詢問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辦理招標投標公證,公證員除應按《公證程序規(guī)則(試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內(nèi)容審查外,還應著重審查以下內(nèi)容;

  (一)本細則第六條所列材料是否齊全、真實、合法;

  (二)招標方是否具備規(guī)定的招標資格,受托招標方是否具有承辦招標事項的資格并已獲得合法授權;

  (三)招標文件的內(nèi)容是否完備,文字表述是否清楚、準確,審查的重點是招標、投標對當事人的效力規(guī)定,開標、評標、定標的辦法,無效標書和招標不成的認定標準及處理辦法;

  (四)委托招標的,要審查委托書中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是否明確;

  (五)標底的編制和審核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是否已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

  (六)評標組織機構的人員組成是否合理,評標人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條件,與投標人有無利害關系。

  第十條 經(jīng)審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拒絕公證:

  (一)招標方不具備招標資格的;

  (二)受托招標方不具有承辦招標事項的資格或未獲得合法授權的;

  (三)招標項目、招標活動未經(jīng)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

  (四)招標文件及有關材料不真實或不合法的。

  拒絕公正的,公證處應將拒絕的決定和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對拒絕不服的復議程序。

  第十一條 符合辦證條件的,公證處應派二名以上公證人員(其中應至少有一名公證員)參加整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督和證明。

  第十二條 投標前,公證員應檢查投標箱并加封。

  第十三條 投標時,公證人員應查驗投標人的身份,記錄投標人投送標書的時間。檢查并記錄標書密封情況。

  第十四條 投標截止時,公證員應封貼投標箱。

  第十五條 公證員應監(jiān)督招標方(受托招標方)按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開標。

  第十六條 開標前,公證員應查驗投標方的法人資格證明及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審查投標方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投標條件。

  第十七條 公證員應檢查投標箱的密封情況,監(jiān)督投標箱的啟封。

  第十八條 投標箱開啟后,公證員應檢查投標書的密封情況,監(jiān)督投標書的啟封。

  第十九條 公證員應驗明投標書是否有效。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作無效標書處理:

  (一)投標人不具備投標資格的;

  (二)投標書未密封的;

  (三)沒有報價的;

  (四)投標書未加蓋本單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未簽字的;

  (五)投標書未按規(guī)定的格式、內(nèi)容和要求填寫的;

  (六)投標書書寫潦草、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的;

  (七)投標書逾期送達的;

  (八)在一個招標項目中,投標單位投報兩個或多個標書或有兩個或多個報價,又未書面聲明其中哪一個有效的;

  (九)投標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標保函的;

  (十)其他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第二十條 唱標時,公證員應監(jiān)督唱標,并作記錄。如發(fā)現(xiàn)所唱投標書內(nèi)容與正本不相符的,應予糾正。

  第二十一條 開標結束后,公證員應當場口頭證明開標活動真實、合法,并作出記錄。

  第二十二條 公證員應參加評價會議,對違反規(guī)定的,應予以糾正,但不得擔任評價機構的成員。

  第二十三條 公證員應當對評標、定標的情況進行記錄,并在定標決議書上簽名。

  第二十四條 評標結束后,公證員應宣讀公證詞,對整個招標投標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證員應終止現(xiàn)場監(jiān)督的公證活動:

 (一)招標方(受托招標方)擅自變更原定招標文件內(nèi)容、違背招標程序、原則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經(jīng)指出不予糾正的;

  (二)招標中出現(xiàn)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公證處應在公證員宣讀公證詞的七日內(nèi)出具公證書。宣讀現(xiàn)場公證詞的時間為公證書的生效時間。

  第二十七條 其他招標投標公證,參照本細則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司法部


主辦單位: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      未經(jīng)許可   嚴禁復制

李武平律師:0898-66661963;       傳真:0898-68644282
地址:海南
??谑行阌⑶鸷4蟮?/span>58號萬花坊牡丹庭二樓2B(鳳凰花城內(nèi))

主管機關:海南省司法廳、海口市司法局

?2013 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   備案號:瓊ICP備12002061號

本站信息僅供參考 不能作為處理法律事務的依據(jù)


微信公眾號.jpg

正凱微信公眾號

溫馨提示:
一般法律咨詢,歡迎在本站留言咨詢;
需要委托律師的,歡迎撥打電話預約面談;

會員登錄
登錄
我的資料
我的收藏
購物車
0
留言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