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駁回其申請撤銷仲
裁裁決的裁定不服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問題的批復
(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0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4〕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駁回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問題的批復》已于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0次會議通過?,F(xiàn)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陜高法〔2004〕225號《關于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駁回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精神,當事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而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