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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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補充規(guī)定(草案)》的議案,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條第五項修改為:“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第二十條第二項修改為:“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儲存、運輸、攜帶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對第二十四條作以下修改:
  (一)第一項修改為:“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或者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
 ?。ǘ┑谒捻椥薷臑椋骸袄脮篱T、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者騙取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br />  (三)增加一項規(guī)定,作為第六項:“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guī)定,未經(jīng)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或者被撤銷登記、明令解散、取締后,仍以原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ㄋ模┰黾右豁椧?guī)定,作為第七項;“被依法執(zhí)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假釋、保外就醫(yī)和其他監(jiān)外執(zhí)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
 ?。ㄎ澹┰黾右豁椧?guī)定,作為第八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相關資料: 部門規(guī)章1篇)

  四、第三十一條增加一款規(guī)定,作為第二款:“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殼的,收繳其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的罌粟殼,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br />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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